交割

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状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备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备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交割程序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企业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范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范: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范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有关交割的一些规范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范:

(1)在交割日的规范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实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实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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