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叉控股
交叉控股是指母子企业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母子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控制运作。
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报表编制中的问题
这种投入方式根据对新企业或所收购的企业的控股比例的区别存在以下两种状况(以下将上市企业或企业集团简称母企业,其下属控股子企业简称子企业):
(1)母企业与子企业或两个子企业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上,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
(2)母企业与子企业或两个子企业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下,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上述两种状况中,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第一种状况下投入双方对新企业或所收购企业的投入核算方式均应采用权益法;第二种状况下,占绝对控股的一方(以下简称多数投入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占股份20%以下的一方(以下简称少数投入方)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第一种状况下,由于双方均采用权益法实行长期股权投入的会计核算,因此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入的余额中均已包含对被投入单位所实现净利润的确认,从而在母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而在第二种状况下,则会存在两种情形:
1.被投入单位期末实现利润但不分红或亏损的情形。由于少数投入方采用成本法实行长期股权投入的核算,因此期末并不对被投入企业按其持股比例实行损益调整,从而导致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入的余额之和不等于被投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其差额即为按成本法核算的一方未按投入比例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从而一方面企业整体少确认了一部分收益或亏损,另一方面在母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就会存在差异,而这差异往往会在合并抵销后反映在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科目余额中,从而造成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及少数股东权益数失真。
2.存在股权投入差额的情形。由于少数投入方采用成本法实行长期股权投入的核算,所以股权投入差额没有单独反映,这样多数投入方在编制被投入单位的权益抵销分录时,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仅为按少数投入方所持比例计算的被投入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与少数投入方账上反映的长期股权投入金额存在差异。同时由于这里的少数投入方本身又是整个母企业合并报表的一部分,因此在整体的合并报表中,其长期股权投入账面余额与上述权益抵销分录中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相抵后会存在差额,并将反映在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入或少数股东权益中,使得长期股权投入、少数股东权益、合并价差科目余额数失真。
以上两种情形在大多数企业的股权投入中会同时存在,因此如果处理方式不当,将导致合并报表中的部分科目数据严重失真。此外,还存在相类似的一些状况,在合并报表中导致存在同样的问题。如:
(1)母企业、子企业还有非关联的第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新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的股权,其中母企业或子企业中的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第三方持剩余比例;
(2)母企业与孙企业或子企业与子企业或孙企业与子企业等共同出资成立新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的股权,其中一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另一方持股比例小于20%.
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处理的方式探究
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该问题的处理未作相应的明确规范,实务中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处理也没有一套统一、规范的方式,从而企业在实际编制会计合并报表中无制度无准则可依,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也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笔者根据《投入》准则的有关规范并结合自己实务操作的心得体会,对交叉控股模式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谈谈个人见解。
对上述第二种状况的处理,笔者认为以下两种方式可能比较合适:
1.少数投入方在账务处理时,按成本法对被投入单位的长期股权投入实行核算;同时在母企业编制合并底稿时对少数投入方的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入按权益法实行核算,并对其应确认的投入收益做报表调整(账务不调整)。这种处理方式的优势是:
(1)账务处理按成本法实行核算,符合了相关会计制度及《投入》准则的有关要求。
(2)在母企业编制的合并底稿中,虽按权益法对少数投入方报表的长期股权投入实行权益法核算并调整了投入收益、长期股权投入等有关科目,但由于在编制的合并抵销分录历程中母企业对子企业的长期股权投入及母企业对子企业确认的投入收益最终都要被抵销,因此上述调整实质上并不会对个别报表产生影响。
(3)由于少数投入方在整个母企业体系中也属于合并范围内的一个单位,而通过调整准确核算了少数投入方的投入收益及长期股权投入等,从而通过合并抵销保证了企业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数值的准确。不过,此方式的缺点在于,对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或者在少数投入方所持有的被投入单位股权份额很小的状况下,不易操作。
2.少数投入方仍按成本法实行核算,但多数投入方将自己的持股比例加上少数投入方的持股比例后对被投入单位的盈利或亏损实行确认;当被投入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也同样由占绝对控股的一方实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该处理方式的优势是:
(1)由于多数投入方与少数投入方都属于母企业的合并体系,因此将少数投入方按成本法未能确认的一部分利润也并入多数投入方中,对整个企业的合并利润影响不大,尤其当少数投入方是多数投入方或母企业的全资子企业时,子企业的投入收益等同于母企业的投入收益,因此由谁确认都无差异。
(2)该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执行,特别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的企业,可以化繁为简,另外在少数投入方所持有的被投入单位股权份额很小的状况下,该方式不仅方便易行而且数据失真程度极小。该方式的缺点在于,当少数投入方不是多数投入方或母企业的全资子企业时,由于少数投入方应享有的投入收益被多数投入方直接确认,导致少数投入方的少数股东(与母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称非关联企业)未能享有应享有的投入收益,从而经过合并抵销后,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数据失真,而这种失真程度随着非关联企业占有少数投入方的股权份额比例增加而加大。
上述两种方式只涉及了对被投入单位投入收益确认方式的处理,尚未提及对少数投入方长期股权投入成本与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入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处理。笔者认为,对于该差额的处理比较合适的做法应为:在合并抵销时将少数投入方的长期投入账面余额分成两块,一是与应享有被投入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的部分,一是差额部分。这样在合并抵销历程中,前者被抵销了,而后者抵销后即形成合并价差,这样就保证了合并报表数据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