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是指借款人虽对本银行本借款合同项下未出现违约,但对本银行其它合同或其他银行任何合同项下违约,则本银行即可认为对本银行本借款全同项下也发生了违约。
交叉违约条款的作用
交叉违约条款一般具备两个作用。直接的作用是:交叉违约条款使得当事人根据对方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不履行之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有问题时,允许当事人终止本协议。这个作用是很显然的。对方当事人在其另外一个交易项下未能履约,很可能就是陷入了财政困境,履约能力成为疑问。在市场瞬息万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本协议的债权人会强烈地倾向于终止与该对手继续实行交易,尽管可能从本协议项下来看可能还没有出现现实的不履约状况。
交叉违约条款还有一个作用是间接的。通过交叉违约条款的存在,使得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得以参与到对方当事人因在其他协议项下违约而导致的谈判中去,从而保护自己不至于比其他的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这种谈判历程的参与,以及终止本协议的威胁,使得本协议的债权人有可能分享违约债务人给予其他协议债权人的好处与利益。
这种参与对债权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其他协议项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约时通常会立即要求一个充分保护其利益的方案,比如要求提给担保,增加利息,预付一部分款项,或者缩短有关义务的到期日等等。而债务人在此状况下也会倾其所能,摆脱眼前的困境而不管是否对个别债权人有优惠清偿之嫌。在这种状况下,本协议债权人因为没有出现本协议下的不履约事件,尽管焚心如火却只能隔岸观之。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叉违约条款的话,就会使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参与到针对债权人的资产处嚣方案中。实践中这样的处理比债权人真正地实施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协议的情形更为常见。
交叉违约条款能够有效地起到“预警”作用,但是其启动后由于“多米诺效应”所引发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对于一个债务人而言,原本一项交易项下的未履行可能是由于其暂时性财务流动性问题引起的,尚不至于影响整个企业的正常运作,但是一旦被启动交叉违约条款,其所有债务均被视为加速到期,要求提前偿还,这就加倍地放大了违约惩罚,这当然足债务人不愿意看到的,它会运用各种手段来反对这项约定。在一般的借贷协议中,是否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以及交叉违约的范围大小就要取决于债权人(贷款人)与债务人(借款人)之间谈判力量的较量。但是交叉违约条款对于债权人也不是完美无瑕的。由于交叉违约导致的后果过于猛烈,有可能造成债务人无法渡过这突如其来的“惩罚”而导致崩溃,使得债权人更加血本无归,与设立预警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要认真衡量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尽管如此,通常认为交叉违约条款还是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但是在ISDA主协议项下,交易当事方可能兼具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身份,这样一来,是否采用交叉违约的安排,更要取决于当每人的综合权衡,因为交叉违约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即是对付他人的利器,也是架在自己脖子上的血刃。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的力量过于悬殊,强大的当事人也可能会强迫对方接受只适用于一方的交叉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