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

什么是企业产权

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入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一般状况下,产权往往与经营性资产相联系,相对于投入主体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投入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就在法律上拥有该企业相应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

企业产权的形态

企业产权的形态,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

产权的实物形态表现为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以实物占有形态存在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导致企业财产的分裂,从而可能使企业的出产经营行为难以正常实行。

产权的股权形态表现为对资产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来占有。以股权形态存在的产权具备相对独立性,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依法处置他拥有的作为企业产权凭证的股份,但却无权自作主张地处置企业的财产。因此,股权关系的变动往往并不影响企业财产的完整。

产权的债权形态表现为经济主体将资产放贷出去之后对这部分资产形成的债权占有。

企业产权的形成

企业所有权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制度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由法律和企业制度创新、市场交易而产生的结果。

首先,企业享有资产所有权是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经济进展的结果。正如后面在企业责任制度中所解析的,在资本筹集与使用、危机与责任分担、经营与经营管理专业化等方面,现代企业制度比独资企业、合同或合伙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具备强大的经济优势,现代企业因此而逐渐演化产生了。

其次,企业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结果。法律和政府当然对企业制度的进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企业制度本质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产物。公正平等(权利平等)、自由交易、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禁止越权侵权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市场主体通过对信息、决策、交易、代理、危机等经济行为环节或方式的解析,对经济行为中的出产、经营管理、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以长期但不完全的出产要素合同的形式替代一次性的市场交易和合同,企业及企业从而产生了。事实上,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样解析经济行为中的企业主体的。

市场交易从表面看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其实质是经济主体对其享有产权的资源在市场上的相互让渡。企业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可供其独立支配、自由处置的财产上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参与市场交易。因此,要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必须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而企业被赋予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就是企业具备独立的财产并且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这种依法独立支配财产的权利就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否认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否认企业的独立人格,否认企业的法人地位。

从历史上看,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制度进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进展,以自然人或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商品交换模式已不能满足需要,共有形式的合伙也不能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财产归团体所有的产权形式,并进而产生了团体财产和团体法人。真正的现代企业的进展以及企业独立财产制的正式确立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19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进展,市场化程度日渐提高,为了减少和分散投入危机,增强投入效益,迫切要求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正是在这种要求下,企业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财产共有权分解成股东的股权和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企业独立财产权随着企业制度的进展而逐渐形成,法律也通过立法和判例,将现代企业的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其中包含企业独立财产的原则。英国1844年的合股企业法,就明确规范了企业的登记注册制度,对企业成立的特许制度构成了重大冲击。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企业案确立了企业的独立人格原则,明确了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属于企业成员所有。德国也于1896年颁布《民法典》,1897年颁布《商法典》,分别对法人制度和企业制度作了系统的规范,从法律上确认了企业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的企业产权结构。

企业产权的性质

弄清楚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企业产权的产生历程,对企业产权以及股东权利即股权的性质和内容就容易理解了。

企业产权的性质,是指企业对企业资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那么,企业产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控制权,企业产权的内容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回答,不仅决定着企业享有的资产权利的范围,决定着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制约我国企业改革的首要的和核心问题,因为这一定性涉及到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与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触及国家所有权这一敏感问题。

其实,企业产权的具体形成历程如下:股东出资形成企业资本,股东资产转换为企业资产后,股东与企业之间就形成了新的权利关系。其中,股东对企业出资的所有权(自物权)就转变为股东权(股权),股权已经不是所有权,可以说股权是股东把原先对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企业的结果;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其所有权属于企业,企业作为人格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企业法人产权。因此,尽管从企业资产的来源和最终分配对象看,股东或全体股东还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在企业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股东对其出资在法律上已经让渡或失去了所有权,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也不承认同一个企业资产同时存在股东和企业两个所有权主体,只承认企业是所有权主体。我国《企业法》第4条最后一款规范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上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应当改为“企业中的国有股股权属于国家”。

这样,对企业产权的性质和内容就容易解析了。首先可以把企业产权定义为:企业产权是企业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在股东出资上设定的属于企业的权利;股东出资的总和形成了企业资产,企业根据法定或约定,实际和独立地占有、使用、处分企业资产,并对企业资产收益依法分配,企业对企业资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就是所谓的企业产权。企业因股东出资而成为法人组织,企业法人具备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权利并承担独立责任。

这样,股东虽然从最终意义上还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如股东出席股东会并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组织机构,企业向股东分配盈利,股东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即股东对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而在企业存续期间,股东出资构成企业资本,企业资产由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支配,股东事实上将其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统一交由企业法人拥有和控制。这种企业产权虽然由他物权、用益物权演化而来,但企业依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等方面的规范,由企业独立掌握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方面的权利,构成了企业法人的相对独立完整的产权,企业产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大大区别于因租赁、承包而形成的用益物权。如果承认企业的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企业是一种自治(自主)性的法人组织,那么就可以说企业资产(财产)就是独立的资产,企业拥有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是限定的、不完整的、有期限的、相对的所有权。

企业资产所有权包含以下四层涵义: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企业所有。二是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企业即成为企业的财产,由企业自主支配并使用,股东不得再行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三是企业可以自主处置其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四是企业以营业所得拥有收益的权利,并依照法律、企业章程和企业机关的意思决定分配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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