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倍数

什么是企业价值倍数

企业价值倍数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企业估值指标,公式为,EV÷EBITDA 投入应用:EV/EBITDA和市盈率(PE)等相对估值法指标的用法一样,其倍数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水平较高通常说明高估,较低说明低估,区别行业或板块有区别的估值(倍数)水平。

EV/EBITDA法估值企业价值: 企业价值EV=市值+总负债-总现金=市值+净负债

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tax,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前盈余)=EBIT(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 )+折旧费用+摊销费用 其中,EBIT=经营利润+投入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净利润+所得税+利息)。

估值方式

EV/EBITDA倍数和P/E同属于可比法,在使用的方式和原则上大同小异,只是选取的指标口径有所区别。

从指标的计算上来看,EV/EBITDA倍数使用企业价值(EV),即投入企业的所有资本的市场价值代替PE中的股价,使用息税折旧前盈利(EBITDA)代替PE中的每股净利润。企业所有投入人的资本投入既包含股东权益也包含债权人的投入,而EBITDA则反映了上述所有投入人所获得的税前收益水平。

相对于PE是股票市值和预测净利润的比值,EV/EBITDA则反映了投入资本的市场价值和未来一年企业收益间的比例关系。因此,总体来讲,PE和EV/EBITDA反映的都是市场价值和收益指标间的比例关系,只不过PE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而EV/EBITDA则是从全体投入人的角度出发。在EV/EBITDA方式下,要最终得到对股票市值的估计,还必须减去债权的价值。在缺乏债权市场的状况下,可以使用债务的账面价值来近似估计。

在具体运用中,EV/EBITDA倍数法和PE法的使用前提一样,都要求企业预测的未来收益水平必须能够体现企业未来的收益流量和危机状况的紧要特征。这体现于可比企业选择的各项假设和具体要求上,缺失了这些前提,该方式同样也就失去了合理估值的功能。

企业价值倍数优势

EV/EBITDA较P/E有明显优势。

概括而言,由于不受所得税率区别的影响,使得区别国家和市场的上市企业估值更具可比性;其次不受资本结构区别的影响,企业对资本结构的改变都不会影响估值,同样有利于比较区别企业估值水平;最后,排除了折旧摊销这些非现金成本的影响(现金比账面利润重要),可以更准确的反映企业价值。

但EV/EBITDA更适用于单一业务或子企业较少的企业估值,如果业务或合并子企业数量众多,需要做复杂调整,有可能会降低其准确性。

相比而言,由于指标选取角度的区别,EV/EBITDA倍数弥补了PE倍数的一些不足,使用的范围也更为广泛。首先,以收益为基础的可比法的一个使用前提是收益必须为正。如果一个企业的预测净利润为负值,则P/E就失效了。相比而言,由于EBITDA指标中扣除的费用项目较少,因此其相对于净利润而言成为负数的可能性也更小,因而具备比PE更广泛的使用范围。

EBITDA不受企业融资政策的影响,区别资本结构的企业在这一指标下更具备可比性。同样,由于EBITDA为扣除折旧摊销费用之前的收益指标,企业间区别的折旧政策也不会对上述指标产生影响,这也避免了折旧政策差异以及折旧反常等现象对估值合理性的影响。 最后,EBITDA指标中不包含投入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其他收益项目,仅代表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运营绩效,这也使企业间的比较更加纯粹,真正体现了企业主业运营的经营效果以及由此而应该具备的价值。当然,这也要求单独评估长期投入的价值,并在最终的计算结果中加回到股东价值之中。

总体而言,相比于将所有因素都综合在一起的净利润指标,EBITDA剔除了诸如财务杠杆使用状况、折旧政策变化、长期投入水平等非营运因素的影响,更为纯粹,因而也更为清晰地展现了企业真正的运营绩效。这有利于投入者排除各种干扰,更为准确地把握企业核心业务的经营状况。

同时,从指标对企业价值的反映程度上来说,由于剔除了上述因素的影响,企业单一年度的EBITDA指标与企业未来收益和危机的相关性更高,换句话说,影响企业单一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和影响企业未来所有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更为一致,而影响企业单一年度净利润的因素则相对复杂和多变。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种以可比为基础的估值方式,EV/EBITDA倍数法的合理性相对于PE也就更强。

企业价值倍数缺陷

当然,和其他任何方式一样,EV/EBITDA也有一些固有的缺陷。

首先,和PE比较起来,EV/EBITDA方式要稍微复杂一些,至少还要对债权的价值以及长期投入的价值实行单独估计。

其次,EBITDA中没有考虑到税收因素,因此,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很大,这个指标的估值结果就会失真。

企业价值倍数适用条件

最后,和PE一样,EBITDA也是一个单一的年度指标,并没有考虑到企业未来增长率这个对于企业价值判断至关重要的因素,因而也只有在两个企业具备近似增长前景的条件下才适用。 EV/EBITDA倍数法作为当前专业投入人员越来越普遍采用的一种估值方式,其紧要优势就在于EBITDA指标对企业收益的更清晰度量,以及该指标和企业价值之间更强的相关性。然而在某些具体行业中,由于行业特性和会计处理规范可能会导致上述关系一定程度的扭曲,这时就需要使用者对EBITDA指标实行一定的调整,恢复其衡量企业主营业务税前绩效的合理性。

以航空企业为例,企业运营的飞机有的是自筹资金购买的,这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每年计提折旧。如上所述,这类费用并不在EBITDA指标中扣除。但航空企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飞机是租来的,每年付给飞机租赁企业一定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在财务报表中显示为经营费用,在EBITDA指标中已经实行了扣除。显然,如果单纯的比较航空企业EBITDA水平就会有失公允。所以,此时应该将航空企业EBITDA指标中已经扣除的租赁费用加回,变形为EBITDAR指标,从而实现企业之间的可比性,相应的估值方式也变形为EV/EBITDAR倍数法。在石油行业中,勘探行为可以界定为高危机投入行为。要衡量石油企业的运营绩效,需要将勘探费用加回以实行比较,此时相应的估值方式演化为EV/EBITD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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