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

什么是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是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具备投入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以若干个在资产、资本、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单位为外围层,通过产权安排、人事控制、商务协作等纽带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

企业集团的分类

1.我国对企业集团基本形式的划分

根据区别的标准,可对企业集团区别的划分。根据企业集团成员发生联系的方式区别,可将企业集团分为股权式企业集团和契约式企业集团两种。

(1)股权式企业集团

股权式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的基本状况是,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相互参股,或者核心企业间相互参股,或者核心企业直接控股紧密层企业,从而在企业集团内形成资产的一体化。

(2)契约式企业集团

契约式企业集团是通过订立章程、合同的途径与其他企业企业实行联合的。各成员企业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是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也不能凭借其技术力量雄厚、经济实力强的优势而凌驾于其他企业之上。以上两种形式是基本形式,实践在大多是兼具两种形式特点的混合型企业集团。

2.国外对企业集团基本形式的划分
企业类型
按所有制
中央企业
地方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新型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企业
独资企业
公营企业
合伙企业
外资企业
商业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
国际独资企业
混合联合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
国营贸易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按企业形式
企业集团
家族企业
监狱企业
房地产企业
中小企业
微型企业
跨国企业
一人企业
特殊目的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
按企业结构
控股企业
总企业
分企业
子企业
全资子企业
国外分企业
国外子企业
按企业性质
股份企业
人合企业
资合企业
人资兼合企业
无限企业
有限企业
两合企业
股份有限企业
股份两合企业
股份企业集团
按经营业务
工业企业
金融企业
工商企业
工贸企业
农工商联合企业
技术开发企业
信托企业
投入企业
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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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学界一般将企业集团分为纯粹控股型企业集团、混合控股型企业集团、家族型企业集团三种形式:

(1)纯粹控股型企业集团

纯粹控股型企业集团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企业)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行为的企业。

(2)混合控股型企业集团

混合控股型企业集团是指企业集团的核企业(母企业)除了掌握子企业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行为。混合控股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企业)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企业的股份,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关系是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

(3)家庭型企业集团

家庭型企业集团是指一个家族,通过独资、合资、控股等方式控制一批企业,形成以家族为核心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作用

1.企业集团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

(2)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4)促进科技进步,使科技迅速转化为出产力

2.企业集团的消极作用

企业集团的消极作用紧要有两个方面:

(1)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2)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企业集团产生的背景

企业集团产生的两大背景:

(1)社会化大出产对企业的有限经营规模提出严峻挑战;

(2)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企业抵御危机的能力提出挑战。

企业集团的进展历史

发达国家企业集团的进展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代表了东西方企业集团的演变历程。

1.美国企业集团的成长历史

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为横向合并,即同一部门内部企业的联合,卡特尔(Cartel)和辛迪加(Syndicate)是这种横向合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企业集团的雏形。

2.日本企业集团的成长历史

20世纪70年代经济高速成长时期,日本企业通过投入创建、兼并、投入控股与参股以及建立长期协作关系等方式获得很大进展,形成一批新兴的、紧要位于工业加工领域的企业集团,被称为“工业系企业集团”或“锥型企业集团”,如丰田、东芝、索尼、三洋等。

企业集团的特征简介

非法人经济联合体,即企业集团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法人地位,但其成员在法律上仍保持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集团的整体权益紧要是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核心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核心企业通过出产、销售、资金和经营管理上的绝对优势,控制其他成员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总体目标协调运行;经营规模比较庞大,并不断地扩大经营范围,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进展,许多企业集团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经营;与金融机构密切结合,具备强大的融资功能;特殊的非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需编制以母企业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报告。

企业集团结构

企业集团内部紧要采取“金字塔型”和“围绕型”结构。

  • 金字塔型结构又称持股型结构,是标准的产权控制模式;
  • 围绕型结构是若干个“金字塔型”集团重组后的形式,整体呈现群星环月的形状。两种结构均包含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与协作层四个基本层次。

设立企业集团的条件

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集团的母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企业;

(二) 母企业和其子企业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的设立

(一)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

由于企业集团对社会经济的巨大影响,设立企业集团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设立企业集团的一般条件

(1)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致性

企业集团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一致性是若干企业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联系的根本动因。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适宜的经济环境紧要指要有适应企业集团进展的统(一)完备的市场体系,以便使各种出产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实现出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最佳配置。设立企业集团必须依法实行,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设立企业集团的具体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经营管理暂行规范》的规范以及学理解释,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备投入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出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企业。

(2)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5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即子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出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进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4)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备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的设立程序

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的有关规范,设立企业集团,大体要经过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设立企业集团,应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门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2)审批。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经留委等专门机构审核。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省、市一级计委、经贸委等专门机构审核。经审核后,报省、市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实行。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三)企业集团的成长

一般来说,企业集团的成长有内部成长和外部成长两种:

(1)内部成长

内部成长是指企业集团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不断实行扩大再出产。当企业集团的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企业。内部成长是企业集团成长的基本方式。

(2)外部成长

外部成长是指企业集团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使企业集团获得迅速成长。具体而言,企业集团外部成长是通过兼并和收购来完成的。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企业、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企业吸收一家或更多的企业。兼并的方式一般有:(1)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2)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企业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收购,又称购买控股权益,即通过证券市场或协议,由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达到控股百分比的股份,从而取得对另一家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

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

(一)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根本特征在于多层次。一般来说,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分为四个层次:

1.核心层

企业集团核心层是指集团内具备一定经济技术联系的少数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又被称为集团企业,是企业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母企业。

2.紧密层

企业集团的紧密层,紧要是指由核心企业控制的子企业。通常核心企业在子企业的股权比例要超过50%。

3.半紧密层

企业集团的半紧密层紧要是企业集团内相互参股、持股,但末达控股界线的企业。

4.松散层

企业集团的松散层紧要是通过合同建立固定协作关系的企业企业。

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体制

区别种类的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体制也有所区别。

股权式企业集团是采用资本作为权威方式来实现对内部成员统一经营管理的。正是因为集团母企业对于子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纵向控股和持股的特性,从而决定了集团母企业所处的核心地位。一般来说,集团核心企业紧要通过对大批成员企业的资本和人事参与,来实现对集团经营业务的控制和统一协调。

契约式企业集团由于其成员之间联结纽带为各种契约,相对股权式企业集团来说,其关系密切程度、统一程度均较低,因此宜采用联合经营管理体制,由处于核心层的骨干企业牵头成立联合经营管理委员会,集团各成员均为委员,实行集团领导。

企业集团的母子法律关系

母企业是指通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契约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与母企业相对应的,是子企业,即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企业持有或通过契约方式受到另一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集团内部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1.母企业与子企业法律关系的特征

(1)母企业实际控制子企业

(2)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3)母企业、子企业各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2.母企业与子企业关系的法律规制

(1)对子企业利益及其少数股东的保护

对子企业利益的保护紧要有以下两方面:①赋予董事诚信义务。如果董事违背义务,就要负法律责任。②股东代表企业的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

(2)对相互投入关系的法律调整

为防止资本无限制的重复计算和相互虚增资本,保护企业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企业法都对企业间相互投入比例及相互投入企业表决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性的规范。

(3)对母子企业之间债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一般状况下,母子企业各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多数国家对于母子企业债务责任适用的原则。但在有些状况下,如母企业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监用企业的有限责任原则,损害了子企业少数股本及债权人的利益,母企业是否应对子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集团中的母子企业虽名为独立的法人,但是,企业集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追求整体经济效益最优是其设立的紧要目的。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管,许多国家企业法都对企业集团的整体性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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