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关税

优惠 关税概述

优惠 关税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 关税。使用优惠 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优惠 关税一般是互惠的,通过国际间的贸易或 关税协定,协定双方相互给予优惠 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给惠国给予受惠国单向的优惠 关税待遇,不要求反向优惠,如普惠制下的优惠 关税;关贸总协定实行多边的普遍最惠国优惠 关税,任一缔约方给予所有缔约方;特惠 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 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 关税。

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 关税,发达国家给予进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 关税,均属特惠 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

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通、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 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 关税的分类

优惠 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 关税、普遍优惠 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 (1)特定优惠 关税(特惠 关税)
    •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 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 关税制度。特惠 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 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 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进展中国家单方面提给的特惠 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 (2)普遍优惠 关税(普惠 关税)
    • 指发达国家对进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 关税制度。普惠 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 (3)最惠国待遇。
    •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 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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