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开发

什么是保险产品开发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企业基于自身进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实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历程或行为。

保险产品开发的内容

在实施具体的产品开发步骤之前,必须把握对产品开发最终成果,即对新产品的内容构成的理解。与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延伸产品相对应,产品开发的内容可以分为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产品的基奉要素设计、产品的外延设计等三个方面。

1.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

产品的基本属性设计的内容紧要是客户所需要的核心利益,也就是产品最为基础的使用价值。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紧要满足客户规避各种可保危机所致的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等方面的需求;对于人身保险而言,各种产品紧要是满足客户保障、养老、健康、伤残等方面的需求。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通过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提给以上各方面的财务保障。

保险产品除了具备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的核心功能之外,还具备基金积累与防灾防损等派生功能。在集合大量同质危机的历程中,形成了保险基金用于履行分担个别危机单位所发生的损失与给付的义务。保险基金的积累与投入为新型保险产品开辟了广阔的设计空间,如各种财产和寿险的分红、投入连结及万能保险。作为经营危机的专业机构,保险企业在处理危机事故的历程中也形成了丰富的经验,进而可以为客户提给相应的危机咨询眼务。

2.产品的基本要素设计

由于产品所能为客户提给的核心利益必须要通过适当的产品形式,因此产品开发除了要定位产品的基本属性之外,还需要围绕着基本属性设计出产晶的各种构成要素。我国《保险法》规范保险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听;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上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含了保险产品基本要素,这些事项一般以保险条款的形式实行表述?下面分别介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等保险产品的基本要素。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基础。没有保险标的,客户的保险利益也无从谈起,具保险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保险标的是产品设计的基本前提,只有明确了保险标的,才能将产品与客户的保险利益联系起来,才能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的历程中,首先必须选择恰当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企业刘般保人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下应承担合同规范的经济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产品设计历程中,在明确保险标的之后,必须根据客户的可保利益慎重规划保险标的的范围,明确哪些内容可以纳入承保范围之内。尽管客户都需要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实行完全的保障,但是由于客户的支付能力区别,而且客户对可保利益的保障需求的强弱程度也有差别。因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划中,必须强调满足客户的优先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领域,客户对保险标的具备的可保利益紧要是各种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利益损失,能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紧要有火灾、自然灾害、经营利润、交通意外及某些职业类的法律责任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与身体,保险责任范围一般为死亡金、生存金、满期金、疾病给付、意外伤残给付和医疗费给付等:一个新产品的保险责任过宽,精算难度会增大,同时所要求的保险费也会提高,客户支付能力有限,支付意愿不强;保险责任过窄,则保险产品难以完全满足客户的保险保障需求。因此,可行的方式经常是将保险责任范围实行细分,推出区别种类的新产品,有主险和附加险之分,主险满足客户的基本保险需求,各式各样的附加险则灵活地满足客户更进一步的其他保险需求。

为了能在法律允许和规范的范围内更为清晰地限定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有责任免除的设计。责任免除是指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损失,具体规范有除外地点、除外时间、除外危机、除外损失等方面。责任免除的表述一般有列举和概括两种方式,有些时候也结合起来使用。列举紧要是将各种除外条件用列举的方式一一说明,概括紧要是指条款指出除了规范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一切损失不予赔偿的各种类似表述。

责任免除的设计需要考虑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业内约定俗成的某些惯例、保险企业自身的危机态度等。如保险法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期间作为责任免除则是寿险业在设计合同时的通行惯例;在合同生效特定期间作为责任免除,则是保险企业考虑到控制逆选择和道德危机的需要,反映了业务经营管理的谨慎态度。并不是保险企业设定了责任免除,客户的某些保险需求就难以满足,如战争、间接损失虽然作为责任免除,但保险企业还专门提给战争险和利润损失险对该类事故实行承保。

(3)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短期健康险及意外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1年。人身保险中的长期性寿险及年金的保险期间有固定的长期年限,如20年;也有到达一定年龄为止,如80岁;还有直至被保险人身故的终身性保险期间。虽然我国《保险法》的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在实际操作中均更为完备地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在实际操作历程中,一般保险合同从交费后的次日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期间有时并完全不等同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在产品设计中,比保险期间更重要的是对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实行设汁。保险人也可以出具暂保单,为客户提给正式合同签订之前的临时性保障。在财产保险中,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中,涉及重大疾病保障的产品,为了控制投保人逆选择,通常将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延长至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一段期间(如180天)之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企业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再保险的具体状况不一样,保险金额与保险金赔偿与给付适用的原则与标准也有差异。

l)财产保险的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合理的充分补偿;二是在不超过标的价值及被保险人可保利益的前提下,如,果按照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补偿原则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保险方而言,规范了其赔付行为;对被保险方来说,则是获得赔偿的同时避免了不当得利。

2)人寿保险、医疗津贴保险、年金等产品,保险金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标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但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伤残标准实行给付,最高给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体而言,人身保险中的产品基本都是按照保险金额实行给付,在保险实践中也有按照保险金额的倍数实行保险金给付的人身险产品;属于费用型的人身险产品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3)责任保险、海上保险、再保险的保险金额计算比较复杂,某些方面具备较强的特殊性。在责任保险中,都有各种责任限额的规范。例如美国的综合性一般责任保单,其限额为身体伤害每人10万美元,每一事故以30万美元为限,即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的客户有3人以上受伤时,其总共赔付的保险金限额为30万元,每人赔付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海上保险不仅承担由于各种危险事故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损失,还承担区别性质的费用损失赔偿。因此海上保险的实际保险金额赔付项目众多,计算复杂。再保险是保险企业的保险,保险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业务性质、营业方针、经营管理经验等因素,确定自己的承保能力,将超额的责任转移到再保险人承保,以此确保经营的安全稳健。超出承保能力的部分责任就是再保险的保险金额,它可以按照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原保险人损失金额计算。根据保险金额规范的区别可以将再保险分为溢额、定额、定额溢额混合再保险等;根据损失金额可以将再保险划分为超额损失再保险、累积超额损失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等。

(5)保险费。

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通过保险杉[制,投保人将危机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受众多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相似危机的同时,也收集了大量的有关损失的资料,这样,保险人就可用统计方式来预测损失,并用所有危机转移者缴纳的资金(保险费)来支付损失。具体来说,按照我国《保险法》规范,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保险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作为产品价格的保险费是保险人事先运用科学合理的精算技术根据损失发生率和死亡率等经验数据厘定出来的。而其他产品,如制造业的产品是在出产出来之后,以实际发生的出产成本作为定价基础。因此,保险费是新产品设计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6)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的支付,财产保险基本上都适用损失赔偿原则,而人身保险中除了费用型的保险之外都适用按照合约实行定额给付的原则。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都以发生保险事故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事故一时难以确定的状况下,保险人也可以酌情预付部分保险金。一旦保险事故确定,责任分割完毕,保险人将支付剩余的保险金,如果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应返还保险人预付的保险金。保险人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有时在合同中规范一定的免赔额,在这种状况下,免赔的部分,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如果财产保险的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可以获得代位求偿权,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覆盖面广、历史久远,保险产品的内容设计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综合保险需求、保险实践惯例、保险产品监管政策取向与具体规范等诸多因素,才能设计出具备较强的需求针对性、实践的可操作性、产品政策合规性的成功产品。根据保险性质的区别,保险产品基本要素设计的方式内容适用区别的原则,专业性极强,本章仅做了概括性介绍,感兴趣的读者欲了解更为详尽的内容可参考相关的保险专业方面的书籍。

3.产品的外延设计

任何一种新产品的推出,都必须有适当的外延设计,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产品的外延设计紧要是指产品的品牌与形象设计,还包含其他与产品相关的服务项目,如危机咨询、防灾防损等附加值服务。下面紧要介绍产品的名称选择、形象设计、宣传支持等内容。

(1)产品名称的选择。在选择保险名称时,应该与保险的基本属性与基本要素相对应?使保险的客户群在最初的接触上能够大致清楚该产品的功能。如中国人寿的生命绿阴疾病保险,客户看到名称即能明白这是保障疾病的产品,“生命绿阴”的名称也能让客户联想到健康保障的寓意。选择产品的名称还应能够延伸到其他同类产品,仍以中国人寿的产品为例,该企业的重大疾病类保险,基本上都以“康”字打头,如康宁、康恒、康宏等;分红型保险基本上以“鸿”字打头,如鸿寿、鸿盛、鸿祥、鸿瑞、洲泰等。

(2)产品形象的设计。产品代表着企业的实力与形象,因此产品形象的设计必须与企业整体形象统一起来。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产品基本属性与基本要素应能体现出与其他企业区别的差异性优势,并围绕这种差异性优势实行产品形象设计。如日本的Hartfort保险企业突出自己在投入理财服务上的优势,选择专门经营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变额产品,产品形象也完全围绕着理财实行设计,这样提升了所经营的产品与企业的整体形象之间的一致性效果。

(3)产品的宣传支持。确定了产品的功能、名称、形象,还必须通过宣传支持才能提高市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产品宣传方式有媒体宣传和资料宣传等。一般而言,企业的整体形象通过媒体实行宣传,而产品的宣传通常用资料宣传。产品推出时,必须首先让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了解,尤其是销售人员必须完全了解。保险企业一般都会通过领导宣导的录像资料、培训资料实行内部宣传;同时根据区别目标客户群,选择适当的宣传方式和文案设计,通过产品宣传资料可便于客户了解状况,及时与销售人员沟通,如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一般都会有宣传彩页供客户索取,宣传彩页的内容包含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利益演示、注意事项等。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1)市场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进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企业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实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没有市场的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企业的转制及改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商品化,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和教育产业化等,均为开发新的寿险及非寿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给了广阔的空间。

(2)效益性原则

保险企业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危机,’为企业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新开发的保险产品要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的关系;第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3)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开发的合法性紧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有关条款上。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不仅遵守国家的基本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4)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提高保险企业经营危机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进展的需要。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实行条款逐级报批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款的名称、条例应符合《保险法》的规范,充分体现企业的企业形象。

(5)国际性原则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资保险企业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进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保险市场的调研,使条款设计更趋完善,更加贴近市场。如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计算机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及寿险方面的分红产品、投入连结产品,都向国际化保险产品迈进了一大步。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步骤

保险产品的开发是指从产出产品创意到销售产品所经历的整个历程。在整个产品开发的历程中,保险企业开发人员必须始终确保正在开发的产品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要求并达到企业的财务目标。产品开发通常包含以下六个步骤。

(1)形成创意

形成创意是保险产品设计开发的第一步,是对能够满足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某种需求的新产品所做的设想和构思。创意是新产品形成和推出的基础,但并不是每一个创意都能与真正的市场需求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创意是否能够最终成为现实,与产品创意历程的长短、难易程度、保险企业本身所拥有的技术、营销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以及创意的来源渠道甚至创意数量的多少,存在着重要的关系。

(2)创意优选

产品创意对于进展新产品是必需的,但有了产品创意并不一定能使其付诸实施,也不一定能使这种产品成为有前途的新产品。因此,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其具体的目标和经营能力实行创意优选,紧要目的在于尽可能早地发现好的创意,并放弃不可行的,甚至是错误的创意。保险企业在实行创意优选时,可考虑以下因素:新产品的市场空间;新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可行性;新产品开发需要的资源条件与其配套服务的要求:新产品的上市促销及营销能力;新产品的获利能力和社会效益评价。

(3)综合业务解析

保险企业在对保险产品创意实行优选后,会得到一些有初步可行性的创意,但这些创意是否真正可行,还应就产品概念、产品的市场需求、产品的适宜性和效益性实行具体的解析。

(4)产品技术设计

产品技术设计的紧要行为包含设计合同格式、设定产品的财务价值,并确保程序和人员配置足以支持产品的各个方面。在技术设计的历程中,精算师和产品开发小组的其他成员要深入研究以确保新产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

(5)新产品实施

新产品的实施首先需要保险企业呈报合同格式以及得到相应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从而获得有关产品的各种许可,建立适合新合同的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措施;其次需要保险企业制定宣传和推广产品的计划并设计培训销售人员和员工的资料,法律部的员工浏览广告和培训资料等,某些状况下还要将广告、培训资料和合同等资料一起呈报,以确保遵守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最后,销售队伍还要接受有关产品销售的培训,才能开始新产品的销售。

(6)产品评估

在产品开发的所有历程以及之后的各个时期中,产品开发小组必须确保新产品能够实现保险企业的财务目标,同时也遵守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法规。在签发和销售产品之后,保险企业必须不断监控新产品的业绩,并且与产品结构中设定的预期业绩相比较。如果结果不满意,就应该及时对新产品做相应的调整,放弃或用改进后的产品来代替。产品监控中所收集的信息能够刺激新创意的产生,以促进企业重复产品开发的循环历程。

3.保险费率的厘定

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历程中,保险企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定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费率就是保险产品的价格,是计算保险费的指标。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经营的基础,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一般保险费率厘定的方式有:判断法、分类法和增减法。

(1)判断法。判断法又称个别法,是指逐个考察每个保险标的的危机状况,并分别实行危机评价后,再由保险业务人员依据经验判断,单独厘定每个标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这种方式不太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保险企业的经验判断。但这种方式在损失危机形式多样且多变,不能采用分类法时,或者对某种保险标的缺少统计资料时比较适用。运用判断法制定保险费率,要求决定费率的人具备丰富的承保经验,并通晓该项保险标的所涉及的各种危机因素。在海上保险和一些内陆运输保险中常使用这种方式厘定保险费率。

(2)分类法。分类法是指把具备类似特征的损失危机归为同一类别承保,按相同保险费率收取保费。分类费率往往以表格形式印成费率手册,因此也称手册费率。保险业务人员在承保时,按规范的条件选择适用费率计算保险费,使用非常方便。例如,在我国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中,将轻工产品分为八大类,分别适用区别的费率标准。又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企业一般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结构等因素,将建筑物分为若干类,每类中再分若干等级,分别厘定保险费率。

(3)增减法。增减法是根据分类法制定出的各类保险标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作为基础费率,在承保时再根据具体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加以修正,在基础费率上增加或减少,厘定出实际保险费率。当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险标的有特殊危险,或要求在一般危险责任之外增加别的危险责任,经保险企业同意以特约承保方式承保时,就应在基本费率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费率。反之,当保险标的的危险频率低于基本费率标准时,则以基本费率为基础,相应减少一定的费率。

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

(1)纯费率。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实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费率。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保额损失率。影响保额损失率的因素有:第一,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与承保的全部保险标的件数的比率;第二,保险事故的损失率,即受灾保险标的的件数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比率;第三,保险标的损毁程度,即保险赔偿额与受灾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的比率;第四,受灾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额与全部保险标的平均保险额的比率。基于财产危险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为了保证赔偿,还应包含特大损失可能发生的因素,保险企业要在纯费率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稳定系数,使纯费率更具科学性和准确性。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死亡率。

(2)附加费率。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给部分保险利润等。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一般来说,保险企业的营业费用紧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业务费用。包含代理费用、宣传广告费用、税金、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招待费等。

第二,防灾防损费用。包含为被保险人购置防灾器材费用、防灾宣传费用和防灾奖励费用等。

第三,准备金。为了保持保险财务的稳定性,保险企业必须积累一笔准备金,即用于应付发生重大损失时,当年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时而准备的资金。附加费率在保险费率中处于次夏地位,侣附加费率的高低,对保险食业开展业务、提高斋争力有很大的影响。

人寿保险费率也是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与财产保险区别的是,反映人寿保险危机状况的指标不是保险损失率,而是人口群体的死亡率和生存率。因此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就在于死亡率和生存率的确定。而保险企业一般使用生命表来确定死亡率和生存率。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一种统计表。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生命表通常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者特定地区的人口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资料紧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或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解析编制的。生命表中记载的死亡率、生存率是厘定人寿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厘定,除了考虑死亡率和生存率外还应考虑利息因素。估计保险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利息因素的影响,一笔资金存区别时期的价值是区别的。

保险产品开发的紧要策略

保险产品开发的策略指保险产品开发的方式和途径,它集中地体现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战略,是保险企业经营策略的重要构成部分。产品开发的目的在于选准企业的业务经营方向和战略,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较大的市场份额。各保险企业在产品开发时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具体状况和企业的现实条件采用区别的技术策略、组合策略、组织策略、时机策略。

1.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策略

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策略紧要包含:创新策略、改进策略、引进策略和更新策略。

创新策略即根据市场需求特点及趋势,设计开发出全新保险产品,如著名的英国劳合社在保险产品开发上曾经多次首开先河,从而也奠定了其在世界保险业中300年来的特殊地位。但是因创新产品要承担较大的危机。产品创新需要企业具备雄厚的技术实力、经营管理实力和营销实力,一般的小企业难以为之。

改进策略既对现存保险企业的险种实行技术改进,保持其长处,克服其缺陷,以便对保险客户更具吸引力。该策略的运用可节省企业的人力、物力,所以许多保险企业采用这一策略来竞争保险业务,但它也存在着险种面孔老并易被其他企业仿效的缺陷。对于小保险企业而言,走技术创新之路比较困难。而对现有产品实行适当改进,应当是一条捷径。改进可以是功能上的完善,也可以是保险费率、缴费方式、服务形式等方面的进步。

引进策略即直接从其他保险企业那里原样引进险种。这种策略因有具体参照物又不费财力、人力,危机甚小,虽然在运作中具备滞后性,但也被许多保险企业采用。

更新策略即对企业过去开发过的老险种实行改进,使之符合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

2.保险产品开发的组合策略

在对现有保险产品实行横向、纵向或交叉组合的基础上,可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新产品。组合方式一般有:

①财产险之间的组合,即对现有财产保险产品实行合理重组,如汽车保险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在一起销售,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等;

②人身险之间的组合,如养老金保险为主险,大病保险为附加险的组合;

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组合,即对这两个大类所含小类实行合理组合,例如财产险系列中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3.保险产品开发的组织策略

在开发产品的历程中,如何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保险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状况采取区别的组织策略。一般有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两种方式:自主开发险种即保险企业通过自己的市场调查部门、产品设计部门及专门人员来开发保险产品,它一般被实力雄厚的大保险企业所采用;联合开发险种是指保险企业通过与其他保险企业、代理人、经纪人或有关社会机构的合作,共同设计推出新险种,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并提高险种的质量。

4.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机策略

险种开发出来后,找准适当的时机进入市场也是很重要的。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并非各种险种都是率先投入市场就好。保险的竞争需要抓住时机,时不待我,但何时开发新产品,是要仔细研究的,紧要有抢先、跟随和拖后三种策略。

①抢先策略,就是争取在保险市场上最先推出某种新产品。因为市场上有需求,又无竞争者,所以抢先推出新产品可能为企业带来可观利润,可最先占领某类保险市场、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但正因为抢先一步,无先例可以借鉴,也面临着一定的危机。竞争中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通常采用这一策略;

②跟随策略,即根据其他保险企业的某一新险种经营状况,摸清市场状况及该险种效益状况后,结合本企业特点,紧跟潮流开发新产品解析该险种市场和效益。同时,当某一险种的效益滑坡、走向衰竭之时迅速撤离市场,避免损失;

③拖后策略,即先观察其他企业的产品经营绩效,借鉴其经验,吸取其教训,再开发或改进产品。虽然在产品开发时间上落后了,但往往具备后发优势,开发出更新、更有吸引力的险种去吸引保险客户,也会取得良好的产品营销效果。

总之,保险企业在观念上应以动态的观点去看待保险产品,因为保险产品存在的意义在于其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而保险需求又在不断变化,保险产品也应随之变化。由于保险需求具备多层次性,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也应该具备多层次性。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为保险营销、保险承保、防灾防损以及保险理赔等打好基础,为其他保险经营环节的顺利开展作好准备。

保险产品开发的通常程序

尽管各国保险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区别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开发均有自己的特色,但就其通常程序而言,紧要包含下列六个步骤。

1.保险市场调查

保险企业必须先实行市场调查,了解保险客户对新的危机保障的需求及其市场潜力,调查企业原有的经营状况,从中寻找保险产品开发的方向和设计点。将了解到的市场上所关心的、期望的甚至急需的危机防范事项实行研究,从而为开发能够唤起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提给思路。

2.可行性解析

可行性解析即新产品的开发要与保险企业的精算技术、营销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并且通过对新产品的预计销售额、成本和利润等因素的解析,判断产品是否符合企业目标、营销战略以及是否能够有利可图。保险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险种开发实行可行性解析,选择险种开发的重点,初步构思紧要考虑开发什么保险业务,其内容一般包含险种名称、业务性质、主攻方向及其与企业现有业务的联系等。

3.保险产品设计

保险产品设计包含核心产品、形体产品和附加产品三个层次的设计。

(1)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即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或者说对被保险人提给的基本利益。区别的保险产品,基本功能有所区别。这些基本功能又是通过具体保险条款来确定的。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险种的紧要内容。所以,保险条款的设计便成了险种开发的关键环节。有形保险产品设计实际上是保险核心产品的有形展示问题,包含品牌设计、形象设计等。

(2)产品形象。它实际上是企业形象的体现,在设计操作上应与企业宗旨、企业文化、业务特色相吻合,与企业形象相一致。

(3)附加产品。附加产品即保险企业提给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附加利益或服务。可根据产品的区别特点,建立适当的机构和制度,配置适当的人员为客户提给咨询、核保、承保、防灾、防损以及理赔等服务,努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4.保险产品鉴定

保险产品设计完成后,保险企业一般有其专门的险种设计委员会或有关专家顾问咨询机构对其实行鉴定,其内容紧要包含:险种的市场,即业务量大小;险种能否给企业创造效益以及条款设计中有无缺陷等。如果鉴定通不过,则需要重新实行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及条款设计工作。因此,鉴定环节实质上是企业对险种开发部门的设计实行审核和把关。

5.保险产品报批

保险企业的保险产品,事先由保险客户所购买。产品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客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一些国家,险种报批是保险法律规范的一项必经程序。审批保险条款等也是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对一些紧要险种更是如此,以便维护保险客户的利益。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明确规范。

6.正式进入市场

经过上述五个程序,保险产品即可投入市场,但对新产品而言,其生命力往往要经过保险市场的检验,因此,保险企业产品开发的最后阶段便是试办,待试办证实该项产品的生命力后再大规模推广,并争取迅速占领市场。另外,再作出正式进入市场决策时,还必须考虑针对已选定的目标市场决定推出的时机、推出的地点。推出时机的选择往往考虑与目标顾客消费时机或消费旺季相吻合,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可选择在旅游旺季到来之前推出。推出地点的选择则必须考虑能与目标顾客群相吻合。

总之,上述程序是险种开发中的通常程序,对于各保险企业而言,其具体步骤与内容可能有所差异。例如,有的企业设有专门的市场调查部门、险种开发部门,拥有一支专门的险种设计队伍。有的企业则由展业或承保部门负责实行;有的企业借助于代理人的力量;还有的只是借鉴其他保险企业的条款开展业务。

保险产品开发的组织安排

合适的战略需要依靠有效的组织来落实,新产品开发的有效组织是战略具体执行的重要方向。许多研究证明,组织协调的好坏与资源支持的力度是新产品成功开发的关键。成-功的组织方式需要经过长期磨合形成一致、可行、既定的产品开发程序,能够有效压缩开发成本、加快开发进度,进而提高产品进入市场的成功率。由于保险企业在目标、文化、前景、市场、产品、客户和分销渠道等方面的差异,各家保险企业的新产品组织安排方式也不完全一样,在这家企业行之有效的方式也许在另一家企业会得到令人沮丧的结果。问题的关键是需要找到能调动企业各种相关积极因素的组织安排方式来保证新产品开发的成功。

(1)市场营销与研究进展的合作

无论采取哪种产品战略,市场营销部门与研究进展部门的密切合作,都是战略得以执行的基础条件。一个好的战略需要把营销和研发结合起来,营销部门识别和评估客户需求,研发部门的目的是找到一种合适的方式满足这种需求,并通过精算技术的提高力求创造性地为客户增添新的产品功能或利益。通常,保险企业都会设置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来负责市场研究、公关宣传和业务企划等工作,研发部门则负责保险产品经营管理和精算工作。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决定了发现市场机会和技术实现的结合程度。成功的产品开发来自于营销和研发部门很好的合作,两者需要在需求调研、目标市场确定、市场定位、合同设计和精算技术等所有方曲实行充分的沟通。在探求推动新产品战略的成功关键因素历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营销和研发可以单独发挥驱动成功的重要作用。

(2)新产品战略中的跨职能部门合作

新产品战略的成功绝不仅仅依赖于营销和研发的成功结合,业务经营管理、信息技术、财务、分销渠道的工作也必须包含在内,要协调所有相关的资源、技能、观念以及行为。营销和研发的协作可以很好地完成市场机会识别、产品创意和产品设计等工作。然而一个成功的新产品战略绝不是停留在营销和产品层面上。业务经营管理部门需要在契约、核保、核赔等方面为新产品的顺利面世做好铺垫:信息技术部门需要为新产品的经营管理做好系统设计工作:财务部门需要就新产品的保费收入、理赔或给付支出、预期利润等重要指标实行测算和评估;分销渠道的经营管理部门需要准备好新产品的销售材料、培训材料和促销计划等。

(3)产品开发的组织形式

产品开发的组织形式有很多,但是对于特定企业而言,哪种组织形态更能发挥效用则取决于企业的优势、经营管理者的风格和技能特色及企业以往的经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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