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

什么是保险投入

保险投入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历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行为。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可积聚的资金组成。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投入能增加收入、增强赔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进入良性循环。

保险投入的意义

1、 增强保险企业的经营实力,扩大保险财务利益;

2、 保险投入增加了社会资金供给总量,为微观企业提给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扩大了社会再出产能力;

3、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全与进展。

保险投入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企业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我国设立保险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保险企业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企业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范缴存保证金(我国目前为实缴货币资本的20%)外,均可用于投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2、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从收取的保费中提留的资金。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的各种准备金。

3、其他投入资金。在保险经营历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可用于投入的资金来源,紧要包含: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应付税款、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这些资金可根据其期限的区别作相应的投入。

保险投入的原则

保险投入原则是保险投入的依据。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寿险业投入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率;部分资金投入于能迅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入于不能迅速变现的证券;投入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进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展,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以及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投入面临的危机性、收益性也同时提高,投入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阔。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勒(J.B.Pegler)修正贝利的观点,提出寿险投入的四大原则:获得最高预期收益;投入应尽量分散;投入结构多样化;投入应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入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紧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入应以安全为第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危机,要分散投入。

2、收益性原则

保险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入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入中,收益与危机是同增的,收益率高,危机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入,把危机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最大化。

3、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因此,要求保险投入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入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入,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要按区别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入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入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

在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投入的形式

保险投入的形式是保险企业保险资金投放在哪些具体项目上。合理的投入形式,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和赔付的可靠性、及时性;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资金的过份集中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保险资金可以投入于:

1、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紧要有二种:

1)债券。包含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一般地说,投入债券危机较小,尤其是政府债券。投入企业债券时,要特别注重该企业的资信和收益的可靠性。

2)股票。投入股票是有危机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不好,预期利息减少,以及影响股市的其他因素不佳,股票就会跌价。在国外对保险企业投入股票都有多种限制,如日本政府保险业法中规范购买股票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期限较长又较稳定的业务,特别适合寿险资金的长期运用。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对住宅楼实行长期抵押贷款,大都采用分期偿还、本金递减的方式,收益较好。

3、寿险保单贷款

寿险保单具备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规范,保单持有人可以本人保单抵押向保险企业申请贷款,但需负担利息,这种贷款属保险投入性质。保单贷款金额限于保单当时的价值,贷款人不用偿贷款,保单会失效,保险企业无需给付保险金。

实际上,在这种贷款中保险人不担任何危机。在寿险发达国家,此项业务十分普遍。

4、不动产投入

不动产投入是指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此项投入的变现性较差,故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日本对保险企业购买不动产,规范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10%。

5、向为保险配套服务的企业投入

比如为保险汽车提给修理服务的汽车修理厂;为保险事故赔偿服务的公证行或查勘企业等。这些企业与保险事业相关,把保险资金投向于这些企业,有利于保险事业的进展。

在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范的其他资金运用等形式。并且特别明确规范,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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