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证券
保险证券是指按证券原理和特征所构造的保险承保危机的证券。作为金融证券的重要分支,它是保险危机证券化的载体。
保险证券作为传统保险业与证券结合的产物,是个具备双重属性的范畴,一方面它是金融证券在抵押资产证券(MBS)之后又一个重要分支,另一方面它又是保险经营、金融经营和工商经营中一种新的危机经营管理工具。
广义的保险证券应该包含所有同保险有关的金融资产和有价证券。按照这个口径,保险证券可以分成两部分,一个是由保险企业发行的具备保险和储蓄投入双重功能的保险单(这紧要发生在寿险行为中);另一个是具备筹资功能的保险危机再组合产品。狭义的保险证券紧要是指第二种,它的基本特征是将承保危机再转移往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支持保险经营。前一种状况虽然也有证券的属性,比如可以投入、包含金融危机、具备危机利益、具备标准化特征等等,但并不构成“证券化”涵义上的保险证券。
保险证券的类型
保险证券可以按照区别的角度实行分类:
第一,依据保险证券的发行领域区分,可以分成财产保险证券和人寿保险证券。前者紧要涉及财产责任保险领域的危机,证券涵盖的危机种类紧要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者涉及的是人身中的各种危机。由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经营内容和现金流的区别特点,其证券品种具备很大的差别。
第二,依据保险证券涵盖的现金流特征区分为负债型保险证券和资产型保险证券。现代金融理论将各种证券区分成两个类型:资产型和负债型。所谓资产型证券,是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项目和现金流为标的,将之变现和融资的工具,例如各种不动产抵押证券。所谓负债型证券,是以各种负债项目和现金流(包含远期、预期的负债项目和现金流)为标的的证券,例如银行信用卡业务证券等等。
由于保险经营及其现金流的特点,到目前为止保险证券基本上都是负债型的,它所组合的危机内涵和现金流紧要是保险经营中发生的各种危机支付责任,对这些危机的再转移是保险证券的核心功能。就这点看,保险证券具备鲜明的再保险替代功能。
第三,依据证券形式区分可以分为债权型保险证券、股权型保险证券、金融衍生品型保险证券等。这种分类紧要反映保险、证券所采取的金融证券表达形式,它反映着区别的筹资融资属性和危机含量。
第四,依据危机处理的性质区分为危机融资证券和危机转移证券。保险是典型的危机经营和经营管理行业,危机转移和传递是它的基本特征。可是保险证券在实现危机控制时有的证券紧要发挥危机转嫁的功能,有的仅仅是一种融资工具。依据这样的差别,国际保险领域将已经问世的保险证券区分成两个基本类型:融资型和转移型。以下面解析的灾害债券为例,融资性的灾害债券只是由保险人为损失赔偿责任在金融市场融资;转嫁型债券是由保险人将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在资本市场上传递给从事投机的投入者,两者都可以解决灾害损失赔偿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危机含量大不相同。例如,在灾害债券中他们区别 的基本标志是本金的安全程度。融资型产品能够赎回债券本金,而转移型产品具备本金损失的危机。
保险证券的发行
由授权的保险人发行的保险连接型证券将在监管上引起更多关注,而且在法律上将可能被视为再保险合同交易。考虑到发行人的责任,在大多数状况下法律将要求其描述说明和披露保险连接型证券的损失危机。由于在这些证券中缺乏可保利益,在通常的法律准则下,这些协议可能被解释为是射幸/赌博合同,这可能导致这些协议无效或者与相关的法律规范相悖。与保险连接型证券相关的三个紧要问题如下:
1.保险合同与保险连接型证券
由于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功能与其他承担保险人危机的再保险合同相类似,投入者购买保险连接型证券被视为从事保险交易因而也受到保险监管。如果投入者被认为从事保险交易,则他们会被认为是在没有适当的授权或许可下运作的。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发行是无法实施的,因为SPR和投入者要服从一般法如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
由于对“商业保险”定义的监管和法律指南极为有限,在大多数司法中这一定义过于宽泛,所以难以清晰地对保险连接型证券做出明确的规范。不过,仍然可以证明投入者投入保险连接型证券可以不被认为是在从事保险交易。与保险交易的定义相对比,可以看到保险连接型证券不应视为实行保险交易,因为它们所包含的一期(one—time)投入是在损失发生之前或者不考虑损失的发生。因此投入者不对其后的额外支出负责。并且,从保险利益角度来看,如果保险连接型证券是基于行业范围内损失或损失指数而不是在分出人的真实损失而设计的,那么这将淡化投入者的支付和在再保险合同中SPR所遭受的潜在损失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所有这些因素可以充分降低由一个保险合同产生的证券交易的法律危机。
该问题将由相关的法律细则来规范,在该法律细则中涉及保险连接型证券发行人(SPR)的定位和该证券的发行。
2.与发行人责任相关的证券法规
在一些状况下,证券发行的参与方通常对信息披露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因此,法律要求债券发行条款要对投入者实行充分保护。在此类情形下,对SPR定位的法律尤显重要。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与债券相关的发行材料将需要包含与之相关的潜在的再保险交易及投入者投入于此类债券的危机尤其是他们的本金危机等完整而公平的债券条款的披露。另外,债券持有人对SPR发行人的索赔应从属于分出人所提出的索赔,尤其是在法律中保单持有人与其他投入者相比,应具备相应的优先权。
3.射幸与赌博问题
许多国家都有关于赌博与射幸合同不可执行的民法规范且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些法律紧要禁止提给以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偶然事件为基础而支付的合同或协议。对于保险连接型证券而言,也是以巨灾或其他超出当事人控制的外部事件发生为基础,在此类情形下该交易将被视为射幸合同。同样地,也可以证明射幸与赌博合同的概念也涉及诸如利率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投入工具更广泛的范围。但是,一般认为,这种与赌博或射幸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金融投入工具和保险连接型证券,因为它们被视为“商业性合同”,不受与射幸和赌博相关的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