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范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紧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解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实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实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紧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紧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状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做出区别的规范。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范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范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从船运企业取回正本提单,并制作其他单据。

(7)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8)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范,银行将按信用证规范实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9)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10)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12)(13)买方凭单据向船运企业提取货物。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式、寄单方式。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银行信用证运作

银行信用的运作历程是: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企业担保。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

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范,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第五阶段,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赎单是指向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给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给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

银行信用证的担保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提给担保作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信用证的方式作为支付手段。通常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给的,所以,银行从中提给了担保作用:银行一定会向卖方付款的。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额。所以,从上述运作历程中,可以看出银行提给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信用证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紧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状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式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实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紧要两国不能直接实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实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给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含两种区别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单据内容

一.汇票

一般包含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状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范。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范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范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范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含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企业)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状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范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企业,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企业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紧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状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给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范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范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状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企业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含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范,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状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紧要包含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范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范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状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含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范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范)。

(3) 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含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含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企业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范,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UCP500规范,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三.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紧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含: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企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范,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范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范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范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范,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范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范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范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范完全一致。

(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

[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范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范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范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5] 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范时。

[6] 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式,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范。运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企业)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企业)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

[7] 提单的份数

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状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范,提出单的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给“全套的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范而定。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范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出口企业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范。

[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范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 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范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 提单的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 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实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

[3] 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 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

四.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企业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范:

[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企业)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状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实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范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范,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含保险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五.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状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范,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企业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六.重量单(Weight List/Certificate)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七.数量单(Quantity Certificate)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八.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紧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出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 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 关税的依据。

九.品质证明(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十.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十一.电报抄本(Cable Copy)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范的“Notify 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范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抵押贷款

一、信用证抵押贷款的概念

信用证抵押贷款(PACKING FINANCE),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出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实行加工、包装及运输历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信用证抵押贷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备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给担保,或提给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方式

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紧要和较骗是最紧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解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企业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范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区别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企业。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范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企业"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PERSERO>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紧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范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 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危机。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 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危机,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企业联营的某工贸企业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企业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企业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企业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 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 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范:"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企业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企业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范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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