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

什么是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状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信贷业务的关键业务要素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信贷业务的要点之一,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借款用途首先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所属行业、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其次是合理,能够实现切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满足个人借款人基本生活必备条件的需要。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必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挤占、挪用行为将受到贷款人的经济制裁。

2.还款来源。借款人必须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这也是贷款人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检查的重点。

3.借款币种。包含本币与外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必须满足贷款人的业务规则,必须在借款人的承贷能力范围之内,必须与借款用途保持一致。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指借款人占用贷款人资金的期间,一般从借款人开出借据凭证起计算。借款期限的长短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有密切的联系。借款期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即实行贷款展期。

6.贷款利率。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范的贷款利率和上下浮动幅度设定,与借款期限、贷款危机和贷款状态有密切关系。期限越长,利率水平越高;危机度越大,利率浮动的水平也越高;贷款状态指正常或逾期状态,逾期贷款将按《贷款通则》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

7.担保方式。除了少数的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范向贷款人提给可靠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8.发放方式。从贷款资金拨付的方式,可分为一次发放、多次发放和循环发放。一次发放即一次性全额拨付贷款金额;多次发放即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贷款的部分金额,循环发放即在一个贷款额度控制之下,借款人还款后可重复申请借款,循环拨付资金;按贷款资金拨付的对象,可分为向借款人发放或向借款人的债权人、合作方发放,如个人住房贷款中仅向借款人的购房经销商发放等。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紧要包含利随本清、定期还息到期还本和分次还本付息几种形式,其中分次还本付息又分为等额还款法、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增还款法等多种形式。

10.还款手段。还款手段包含现金、支票和委托扣款等多种方式,目前分次还款中多采用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委托贷款行按月从该账户扣款的形式。

11.违约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终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处分抵质押物的费用,需要由借款人承担;处分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贷款人的本息、罚金及其他费用后有剩余的,归抵押人、出质人所有;处分抵质押物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人债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范,单位借款人(和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借款人(及保证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

信贷业务的紧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在信贷业务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包含:

1.贷款人。紧要指依《商业银行法》能够从事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企业等,其中财务企业的信贷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

2.借款人。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人民银行。为企业借款人核发贷款卡、贷款证,为商业银行提给信贷登记咨询服务。

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实行监督、检查,制定有关信贷政策。

5.委托人。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通过提给资金并委托贷款人发放贷款。

6.被委托人。即贷款人,按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但不承担任何危机。

7.抵押人。利用拥有处置权的财产为借款人提给抵押担保的企业或个人,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者。

8.出质人。指按《担保法》规范以拥有处置权的动产或权利为借款人提给质押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

9.保证人。为借款人提给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10.保险人。即保险企业,根据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办理抵押、质押财产的保险业务,并按申请人的意愿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指定为第一受益人。

11.抵押登记机关。指按《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政府行政经营管理部门。

12.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合同公证、财产提存等业务的当地公证机关。

13.资产评估机构。指对抵(质)押财产实行价格评估的专业评估机构。

14.贷款人协作方。指与贷款人签订“银企合作”、“银校合作”等协议的特约商户、协作院校等,与贷款人合作开展特定的信贷业务,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为贷款人提给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协助收回贷款或为借款人提给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等义务。

15.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调解或解决合同纠纷。一般贷款人要求由其住所所在地或抵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财产共有人。抵押、质押财产的共有人必须在抵押、质押合同签署前出具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17.财产承租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8.受让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亦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将自己的债权或债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其中借款人转让其债务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而贷款人转让其债权原则上只需通知借款人。个人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其财产的继承人、监管人、受遗赠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视为债务受让人;企业借款人在合并、分立等改制后新的法人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亦可视为受让人。

19.证明人。为借款人的收入、家庭状况提给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如为个人借款人提给收入证明的单位、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见证人及出具家庭困难状况的当地政府机关等。

20.受托律师。各方当事人均可委托专业律师代办有关法律事宜。

信贷业务的紧要法律文件

信贷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关规范,需要各方当事人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书。借款人在申办信贷业务时填写的申请资料。

2.主合同。指贷款业务的借款合同、贴现业务的贴现协议等对信贷业务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规范的紧要合同。

3.担保合同。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为保证主合同顺利履行的担保合同。

4.反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保证人、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签订的保证履行主合同的反担保合同。

5.相关合同。指房屋买卖合同、装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借款用途、借款人与其他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合同。

6.委托扣款协议。指借款人授权贷款银行从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中按约定实行扣款,以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其债权人、合作方的授权书或协议书。

7.合同变更协议。指展期协议等对主合同、担保合同实行变更的协议文本。

8.借款借据。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贷款人开出的借款凭证,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凭以转账放款,借款人会计部门凭以做账。

9.对账单。紧要针对企业借款人,贷款行向借款人定期寄出对账单,对贷款本息的归还状况、当前余额等出具银行账务明细。

10.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利率变更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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