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

什么是企业分配

“企业分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企业分配,是指企业将其经营所得依法实行分割的整个历程,是企业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企业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包含“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向股东分本”等内容。狭义上的企业分配,仅指企业和股东分配股利。

企业分配的原则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

我国《企业法》第177条第4款的规范颇能说明问题:“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企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企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非有盈余不得分本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企业的分配,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去理解,都应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按我国《企业法》第17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发布)第11条的规范,分配顺序如下:

1)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的规范,“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以税前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依法按33%的比率缴纳所得税。

3)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

实际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年税前所得不足以弥补部分的亏损,应以历年所积累的公积金来弥补;二是过了法定的税前补亏期限时的亏损,应按《企业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范。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不足部分再以历年积累的公积金弥补。

4)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企业税后利润补亏后的余额,应当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再从中提到利润的5%至10%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益金则无此限额。

5)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提取比率由企业股东大会或企业章程确定。

6)向股东分配股利

企业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即可向股东分配股利;有限责任企业按照股江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企业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权利不仅是公事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企业分配的形式

企业分配形式是企业将其利润作为股利而分配给股东的具体方式。企业分配形式紧要有以下四种: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企业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企业股利分配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企业能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肥利通常是按现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来分派的。因此,获得股票股利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虽有所增加,但他在企业所占权益的份额依旧不变。

3、财产股利。财产股利,是企业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的股利。通常是以支付企业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证券这一方式来实现的。

4、负债股利。负债股利,是指企业以负责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因其通常是以应付票据的形式来支付的,故负责股利亦称票据股利。作为票据股利的票据,有的带息,有的不带息;有时有规范的到期日,有时无到期日。

企业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按我国《企业法》第177条和第216条的规范,企业违法分配行为紧要有两种:一是“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企业法》第177条);二是“企业不按照本法规范提取法定以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企业法》第216条)。第一种违法分配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而第二种“不按照本法规范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行为。既可能是指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不按法定顺序分配的行为,也可能是指虽依法定顺序却没依法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行为。

对于企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法分配行为,我国《企业法》规范的法律补救措施是“必须将违反规范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企业法》第177条第5款)。

我国《企业法》第216条对企业违法分配行为的第二种状况(即“不按照本法规范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规范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到的金额,并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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