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担保人
企业担保人是指在国际借贷协议中,由企业充当借款人的担保人,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其债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则由企业负责履行。
企业担保人的作用
在国际借贷协议中,由企业充当借款人的担保人,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其债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则由企业负责履行。由企业充当担保人,会引起企业法上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紧要是企业有无提给担保的权力以及是否办妥授权的问题。企业的担保权利及其范围,一般由企业所在国法律或企业章程确定,超出法律或企业章程规范范围而为的保证,一般是无效的。
企业充当担保人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企业就要负责履行他的债务,从而使企业承担财务危机,这对企业的股东及债权人都有一定危机,因此,西方国家法律通常根据“越权原则”来限制企业行使担保权。该原则是指:如果企业投入的资产没有收益,,其担保行为就构成越权和对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欺诈,因而是无效的。
西方国家对企业充当担保人的限制紧要表现为:
(1)当企业章程没有明确规范企业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企业有明文规范的权力,但如果从企业的章程看,企业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企业成立的宗旨或企业的紧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企业的紧要业务有联系的行为上,才允许企业作担保人。
(3)即使企业有明文规范,而且不限于只有企业的紧要业务有关的行为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企业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企业为母企业的债务提给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企业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企业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给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从司法实践看,企业充当担保人是否有效紧要取决于两个标准,即该权利是否和紧要商业行为有关,以及权利的运用是否能带来收益。但由于这两个标准弹性很大,在裁决时容易导致类似案件出现区别结果,因此,许多国家已倾向对越权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放宽了对企业担保人资格的条件限制。
此外,银行虽也属于企业,但由于它的特殊性,它不仅要服从企业法,也要受制于银行法,除美国等极个别国家限制银行提给保证外,在大部分国家,担保本身属于银行的紧要业务之一,故银行的保证范围要比一般企业的保证范围广,这也可以说是企业担保人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