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

什么是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或称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系统(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企业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是一种对企业实行经营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实行经营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企业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企业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企业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企业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这里所说的“结构”应该理解为兼有制度(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mechanism)的含义。现代企业采取了股份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区别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比单人业主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这种利益关系涉及到企业的效率、业绩,甚至成败。处理这些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这就形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理论。

经济学家谈论企业治理结构时,狭义地讲是指投入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含企业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关于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含相关利益集团(经营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现在我们讲企业治理结构时是指广义的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的内容由一系列契约规范。这些契约包含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含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如企业法、破产法、劳动法等等,也包含企业自己的正式规范,如企业章程以及各种合同。非正式契约指由文化、社会习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具体化为成文的合同,从而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在实实在在地起作用,如一些企业的终身雇用制或者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工资不变的承认。企业治理结构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危机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建立企业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提高整个企业的效率。根据“黑猫白猫论”,只要能提高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就是合理的。

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

企业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企业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入者(股东)的投入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经营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状况引起投入者不愿投入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进展。企业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含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

西方的企业治理结构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欧洲大陆模式等。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区别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企业制度制定了这样一套合乎逻辑的形态,即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利益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危机的股东付与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企业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

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实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区别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状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状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经营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日本和欧洲大陆尊重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个采取区别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企业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企业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企业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给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入者、企业和参与者提给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企业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紧要内容包含:

(1)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含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实行合作;

(4)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企业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企业治理状况的信息;

(5)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企业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企业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区别企业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区别资源提给者特别是包含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企业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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