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

什么是企业终止

企业终止是指企业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行为并使企业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

企业终止的特征

1、企业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企业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企业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实行

3、企业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企业财产对债务实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企业方可消灭

企业终止的原因

一般状况下,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 由企业的设立人或者原始股东,在企业设立后未开展营业或没有发行任何股份的状况下,终止企业;
  •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议终止企业,董事会可基于企业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向其股东会提议终止企业;
  • 企业章程所规范的经营期限届满;
  • 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企业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企业出现僵局被司法解散;
  • 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 企业债权人申请清算企业。

企业终止的程序

我们从以下事例出发,探究企业终止的程序。

案例:A、B股东共同出资在B股东所在地设立C企业,之后由于C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A、B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C企业,并依法组成C企业清算组,任命C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为清算组组长,乙、丙为清算组成员,负责对C企业依法实行清算,最终依法终止C企业。C企业清算组成立后,在当地相关媒体实行了公告,并在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了登记备案。在C企业依法实行清算期间,B股东负责召集C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免去甲担任C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任命乙为C企业总经理;将C企业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出卖所得用于安置职工。之后,C企业的房产被处置,C企业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例存在一些问题:首先,A、B股东作为C企业清算义务人,选任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属于C企业的股东,并不属于C企业的职工;其次,C企业清算组依法成立,且经公告、备案,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对C企业的资产实行变价、分配,属于C企业清算组的职权,并不属于C企业职工的职权;再次,B股东在C企业清算期间,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免去甲C企业总经理职务,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因为总经理作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并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第四,职工代表大会无权处置C企业资产,C企业清算组才有权对C企业资产实行清理、处置;第五,C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C企业同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行处理。

笔者认为,企业依法终止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组)。清算义务人是指企业出现终止原因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企业实行清算的主体。清算人 (组)是指在企业出现终止事由后,依照相关法律选任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在企业终止程序中清理企业资产、清算企业财产、了结企业现存经营及一切法律关系、最终完成企业注销登记及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企业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为了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如实将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状况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对相关状况实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

第三,清理企业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组)接管企业之后,应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实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制作清算方案提给有效、充分的依据。

第四,了结企业现存业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行为。清算人(组)应当通过解除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方式,停止企业的有关经营行为,包含企业的对外投入、经营、服务等。企业的清算,就是要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包含未了业务关系,实行终结处理,以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五,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人(组)应当编制企业债权、债务清册。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应当按照债权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对债权人申报的有关债权实行审查、核实、确认,并按照确认的金额向债权人实行清偿。同时,清算人(组)应当要求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其对企业的有关债务。

第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人(组)按照清算方案,对企业债务按照相应的清偿顺序实行清偿之后,应将企业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企业股东。

第七,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算人(组)在对企业实行清算期间,如果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追缴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第八,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终止企业法人资格。清算人(组)在完成前述各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并按照企业注销登记的有关规范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最终完成企业法人资格的终结程序。

企业终止的法律责任

企业终止的法律责任是指企业终止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包含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履行应有清算义务,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例:A企业同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B企业,B企业的股权比例为:A企业持有60%的股权,甲、乙、丙、丁分别持有10%的股权。B企业在经营历程中,向C企业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B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由于未能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C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B企业被吊销后,其股东并未按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实行清算,因此要求A企业、甲、乙、丙、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企业终止的法律责任主体紧要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区别。

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企业出现终止事由之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逃避债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职工权益的状况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在这种状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企业实行强制清算。笔者建议,对于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促使其及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此外,根据《企业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范,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导致企业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范:“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范,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范,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企业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进展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的企业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使得企业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对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亦存在难以操作化的问题。完善企业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企业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实行,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

企业终止、企业解散和企业清算

企业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企业解散, 通说是指引起企业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而企业终止则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 企业解散, 并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 而只是企业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 企业解散不过是企业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在我国法律上, 一方面, 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范:“企业法人( 企业自是其中之一)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范:“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可见, 在《民法通则》中, 将依法被撤销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而在《企业法》中却将被撤销作为企业解散的原因。另一方面, 关于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范颇为混乱。如依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范, 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后应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 企业法人终止, 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以上规范可以得出结论, 当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出现时, 应当实行清算, 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显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的。但是,《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又规范:“法人终止, 应当依法实行清算, 停止清算范围外的行为。”《民通意见》第五十九条规范:“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实行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范:“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 并将注销登记状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这些规范说明, 企业法人先终止然后再实行清算。可见,《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后是先终止后清算还是先清算再终止的规范,是存有矛盾的。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乱, 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

当然, 新《企业法》除明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只是导致企业解散的原因外, 更对企业解散、清算、终止三者的关系作出了合理的规范:企业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 因其他事由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 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 企业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公告企业终止。

而在《民法通则》与《企业法》对于企业解散、清算、终止存有区别规范的现实背景下, 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该遵守“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 既是新法, 亦是特别法, 故法官应选择适用《企业法》而非《民法通则》中关于企业解散、清算、终止的规范。

简言之, 企业解散后, 尚需经历清算程序的梳理, 以使清算人可以就企业的对内对外关系加以处理, 直至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才告终止。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