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

什么是企业行为

所谓企业行为是指某个企业以企业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企业章程和企业行为的授权性规范

2005年修订的《企业法》对有限责任企业的章程和企业行为的授权性安排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法》第25条赋予企业在章程中规范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范的其他事项的权力。

(2)《企业法》第35条规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于,企业法允许股东在先缴付20%的资本时就可成立企业,在全部资本缴付完毕前,企业分红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实行,优先认缴资本也是一样。但允许企业全体股东另作约定以体现企业自治,没有另作约定的,按企业法的规范执行。

(3)《企业法》第38条规范确认当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是出于对企业提高效率的便宜安排。

(4)《企业法》第42条规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企业章程另有规范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规范法定会议的通知时间为15日,但是章程另有规范的,按规范安排,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以解决企业紧迫的问题。

(5)《企业法》第43条规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企业章程可另外作出规范。

(6)《企业法》第 44条规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范的外,由企业章程规范。

(7)《企业法》第45条规范有限企业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范。这里,考虑到虽然通常状况下,董事长、副董事长可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企业法规范由国有资产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直接任命,企业章程可能规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8)《企业法》第46条规范董事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范,但最长不超过3年。

(9)《企业法》第47条规范董事会行使由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职权。

(10)《企业法》第49条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范的外,由企业章程规范。

(11)《企业法》第50条规范经理的职权除法定职权外,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董事会授权不得超越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不得侵犯股东会的职权和损害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职权。第51条规范执行董事的职权由企业章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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