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什么是企业解散

企业解散是指已成立的企业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行为,并开始处理其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企业解散的类型

依据解散事由是否基于企业自愿,可以将其区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又称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企业章程的规范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企业。这紧要是基于企业自己的要求而自愿实行的解散。

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实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实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企业的设立登记。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企业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实行的解散。

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企业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实行破产登记。

企业解散的原因

1、企业章程规范的营业期限届满。

企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企业法既未规范企业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企业章程规范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企业章程任意规范的事项。如果企业章程中规范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企业即进入解散程序。

2、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企业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企业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企业经营中,规范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企业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企业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企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企业的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企业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企业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企业分立时,如果原企业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企业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企业应解散。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企业解散。在程序上,企业应当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实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范予以解散。

这个规范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应企业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企业。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企业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企业之弊端而创设的企业解散制度。

判决解散是指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企业。

企业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企业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企业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企业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企业均需实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企业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企业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行为

在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行为,即其行为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企业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范。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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