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信息披露

什么是公平信息披露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入者公开披露信息, 以使所有投入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早在2000年8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选择性披露问题就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 旨在建立新的完全且公平的信息披露机制, 以实现市场机会的平等, 保护中小投入者的利益。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法》、《证券法》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监会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企业监管的要求, 制定了《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办法》, 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引入了公平披露的原则。而在2006年8月10日和8月16日, 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文中简称《指引》 ), 将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覆盖了深交所的所有上市企业。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出台背景

以前,证券解析师等中介机构是中小投入者获得信息的紧要途径,因此上市企业将非公开信息向其实行披露是很常见的,各国虽然均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泄密行为,但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则没有命令禁止。为了保证中小投入者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的公平性,确保证券解析师的研究报告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首先在2000年8月通过了一项新规范,从2000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解析师和中小投入者一视同仁,即以往上市企业与证券解析师和机构投入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入者将与他们一同分享相关信息。此即是同年10月美国正式生效的公平披露规则法案。可以说,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于世界各国在如何公平披露上市企业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紧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规范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的部分条文就体现了公平信息披露的精神。2006年8月,深交所先后发布了《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企业、相关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入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入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同时要求上市企业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解析师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漏或泄漏。这次《经营管理办法》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规范在总则部分,是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该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紧密相关。对上市企业选择性披露行为的规范,作为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这两项基本原则的指导:第一,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越充分,市场参与各方获取信息的机会越多,相应证券的价格越能反映各种信息,证券交易就越能使资源有效配置;第二,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越公平,市场参与各方获取信息的能力越对等,证券市场上,现实的和潜在的参与者越能共享信息,证券市场竞争也就越公止。

Pagano与Roell (1996)也在探讨区别的市场交易形态时,认为相对于部分市场参与者较他人拥有更多信息的交易商市场(Dealer Market)而言,信息公开、平等披露的竞价市场(Auction Market)先天就具备较高的市场透明度,而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可以降低较少占有信息资源投入者的竞争劣势,使交易成本降低。但实践证明,上市企业不可能完全充分、公开地披露其信息,这样就产生了公开披露与私下披露、公平披露与选择披露的差别。从证券市场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说,上市企业的信息越公开、越充分对整个市场效率的提升就越有利,但是,过多的信息公开会引致信息成本,也会公开上市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利于上市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正如SEC在公平披露规则中的规范一样,公平披露的原则仅适用于与上市企业或其证券相关的“重要而非公开”的信息部分。我国《指引》也要求在实现公平披露的同时,需满足市场效率,从而使投入者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率。

公平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信息披露要平等对待所有投入者,只有全体投入者在获取证券信息方而处于更为平等的地位,才可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在信息获取方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入者的利益,才可能得到较有效的保护。

2.确保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得选择时点延迟披露;选择性质的披露,会使中小投入者处于信息弱势,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3.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个人和机构在相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企业证券;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应采取保密措施。这是公平披露的核心,但要做到这点也是最难的。董事会还没有开完,企业股价就早已因为信息的提前泄漏而涨停或跌停,这样的事情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时有发生。

4.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对有关信息实行及时更新。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上市企业己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平信息披露的影响

1.对上市企业的影响。上市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可以任意向证券解析师们或大投入者预先披露重要信息,否则他们将会受到强制执行措施或相应罚款。但物极必反,上市企业过于谨慎的态度也许会导致信息披露的减缩效应(chilling effect)。因为他们害怕披露的信息属于公平披露制度禁止的重要信息,所以他们会尽量地减少对外界的信息披露量,这有悖于证券市场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对投入者的影响。公平披露制度规范的目的之是保护中小投入者利益。所以,公平披露制度对投入者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它缩减了投入者中的大投入者的特权,维护了中小投入者的利益,把所有投入者置于平等地位,共同承担股市危机、共同获得投入收益,使证券市场更加公平化。

3.对证券解析师的影响。公平披露制度的规范使得证券解析师们而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为以往他们在做解析报告时,一些关键数据通常都是直接从上市企业获得。公平披露制度产生后,上市企业为避免受罚,不再向解析师们提给重要数据。所以,解析师们只能设法拼凑从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的竞争对手、顾客、供应商及上市企业内部雇员处收集的零碎资料,实行综合和整理后得出结论,因而这个结论的准确度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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