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新股

什么是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票。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应报送的文件

依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范,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的其他条件。同时,上市企业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核准。依据证券法第14条的规范,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股东大会决议;

(4)招股说明书;

(5)财务会计报告;

(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范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

股份有限企业在两种状况下会采取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一是完全依赖社会公众认购新股,不向企业职员、股东或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二是在向企业职员、股东和其他特定人募集股份的同时,向社会公众募集新股发行的股份。否则,就应当按照不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实行。

公开发行新股与不公开发行新股在程序方面有许多类似或相同之处。因此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将这些程序称为“共通程序”或“共同程序。”但是,两者毕竟还是有所差别,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有其特殊的方面。具体来讲,公开发行新股一般包含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这一程序与不公开发行的相类似。股份有限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决定。其决议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股东出席且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近年来,由于股东会的地位日益下降,董事会的地位日益上升,许多国家企业法均相应规范,决议新股发行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

我国企业法规范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二、主管机关核准

该程序是公开发行新股与不公开发行新股在程序方面的紧要区别。申请主管机关核准是公开发行新股的重要步骤。

由于公开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企业向社会公众募集,涉及较广,为此,新股发行时,各国企业法一般都对于须报请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文件作有列举规范。如:发行新股的数额、新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特别股的种类、数额、条件等状况。其紧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由于滥发新股损及投入者的利益。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公开发行新股享有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权力。只有获得核准后,企业才能实行发行新股。同时,发行新股经核准后,登记主管机关也有权撤销该项核准,对于发行新股的核准被撤销以后,企业应当向股份持有人(或者称为已缴纳股款之人)退还股款并支付利息。公开发行新股的禁止事项

股份有限企业设立时发行股份所受限制不多,但是,股份有限企业成立后,发行新股则依法受到多方面限制和禁止。

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发行新股时,应当特别重视企业在营运期间的经营状况。凡不符合要求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时,可以限制企业公开发行新股。

通常,当企业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限制发行优先股股份。例如,当企业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特别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足以支付股息时,登记主管机关有权限制企业发行新的优先股股份。这种作法虽然在习惯上称为限制,但实际上就是禁止优先股的发行。

对于其他股份的发行,一般都采用禁止的称谓。属于禁止发行新股的紧要状况有:

1.企业连续两年或更长时期内处于亏损状况。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如果亏损能够消除或者债务尚未到期,则不属禁止发行新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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