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税

共享税概述

一个国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亦称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依税收的征收经营管理权与收入支配权实行的分类。

共享税的分享方式

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多种多样。紧要有:

①附加法。随中央税征收的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随地方税征收的附加税归中央政府。

②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分别按区别税率征税。

③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征收后按比例分给地方,或由地方征收后按比例分给中央。

分配的比例可以全国统一,也可以根据各地收支差额具体确定分成比例。美国共享税采取“分征法”。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一税源征税,如对涉及三级政府利益的所得税、货物税,中央和地方可以分别征收。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助时采取“地方交付税”的方式,是将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具备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的特点。

我国的共享税

中国未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除明确规范的中央税、地方税之外,多数均属共享税种,并采取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配的方式。根据国务院1985 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经营管理体制的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属于共享税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等。这些税紧要依靠地方征收,然后按比例与中央分成。

  • 中央税: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 消费税、 关税、车辆购置税
  • 地方税: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 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同国民经济进展直接相关的紧要税种。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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