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行为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行为相关的重要财务和出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入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入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入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入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按照美国AICPA第39号会计解释公告,共同控制通常不包含涉及外部的转移和交换,共同控制的情形如:母企业将全资子企业的净资产转移到母企业,并注销子企业;母企业将其在几个非全资子企业拥有的权益转移到一个新的全资子企业;母企业用其持有的股权或净资产来交换非全资子企业增加发行的股票等等。
美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在S-X规则第1-02(g)条对“控制”的定义是:“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力,从而通过行使表决权、合同或其他方式决定或影响某一方的经营管理或决策方向。”
因此,多数股东通常是有控制权的,而少数股东则通常没有控制权,不论其少数股权占多大比重。美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提出,当一个股东在每家企业均拥有超过50%的表决权,则称其对该等企业存在“共同控制”。
根据英国的会计准则,共同控制重组是指以下的交易:将一家子企业股份从一个子集团调至另一子集团;加上一个新控股(母)企业进入集团内;将两个或以上有相同股东的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集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共同控制,是指一方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具备控制权。典型的例子如:A企业拥有B企业60%的股权,对B企业具备控制权;A企业拥有C企业70%的股权,对C企业具备控制权;B企业和C企业是受A企业共同控制的两家企业。而此时B企业和C企业合并为D企业,便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共同控制的基本特征
(1)双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行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区别,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