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治理

共同治理概述

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同企业治理结构成为近几十年来国内外理论界、实业界探讨的热点,是跨越经济学、经营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综合性研究课题。从传统企业法的角度来说,股东是企业理所当然的所有者,股东的所有者地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由此,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传统的企业法是建立在市场没有缺陷,具备完全竞争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假定前提下。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现实却是市场机制并不充分,股东利益作为一种个体利益在很多场合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存在冲突,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剩余危机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企业应是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企业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被视为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现包含股东在内的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企业的权利来源于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植于股东的授予;企业应对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应仅限于对股东负责。

从20世纪8年代开始,出现了各式各样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学说。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期间,学者之间对是否承认企业的社会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但争论的走向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点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主流观点认为企业不再仅仅是经营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是利益相关方面的利益共同体。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也不仅局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企业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状况;与此同时,作为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重要一环的企业治理结构也就面临者增添新内容的任务,企业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从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转向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

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作为一种区别于单边治理的模式,得到了理论界的共同认同与重视,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但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的关系却有待进一步研究。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并不是两种区别的治理形式,二者在理论基础、治理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具备趋同性。

一、理论基础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拥有包含股东、顾客、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社区、舆论影响者和其他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他们分别向企业提给自己的专用性资本,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不是企业的惟一所有者。企业则是这些提给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种合约,是治理和经营管理这些专用性资本的一种制度安排。企业的治理和经营管理应当平衡区别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各利益相关者应广泛参与企业的治理。这里的利益相关者是任何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实现企业目标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间是一种影响互动的关系。一方面,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也会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和政策。

根据这种影响互动,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

1、支持型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合作性强,威胁性低,包含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与顾客等。

2、边缘性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威胁和与企业合作的可能性较低。包含雇员的职业联合会、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以及未经组织起来的股东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较高,而合作的可能性较氏,如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工会及新闻媒体等。

4、混合型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和潜在性合作的可能性都较高。包含紧缺的雇员、顾客。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网络理论。1934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莫雷诺运用社会计量学的方式对小群体实行实证研究奠定了网络研究的基础。经济学紧要从以下两个视角来研究网络的存在性以及网络的功能:一是把网络作为一种解析工具。“网络”概念最初被描绘成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关系纽带,然后进展为一个表达组织环境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术语,最后又成为解析权力与治理关系的研究工具;二是把网络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把网络视为一种治理形式,实质是把它当作使单个主体整合为一个连贯体系的社会粘合剂,把网络与市场、科层等并列,视为一种独立的交易行为协调方式。把网络视为治理机制或合作机制离不开网络解析工具,而网络解析的最经典对象就是网络。在企业的网络解析中,不论是社会关系网络结构观、弱关系力量假设与社会资源理论,还是嵌入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都是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以及人与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企业不是孤立的,会与许多关系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行为,由此形成的网络中如何协调各网络主体的利益,如何对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实行有效的组合,成为网络治理的紧要内容。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虽然是两种区别的理论,但二者具备趋同性。在企业网络体系中,与企业相关的网络主体与企业及网络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从企业间网络看,企业间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合作、竞争、控股、集团等形式,借助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获取各自的利益,他们是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内部网络看,经营者、内部员工、股东等网络主体与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内部科层组织结构,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研究的都是同样的对象,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二、治理目标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目标是合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以此来安排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权力。按照权利制衡权力的逻辑,利益相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必然要借助一定的权力,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求在企业治理中根据自己权利的大小分配适应的权力,当企业行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侵害自己的权利时可以通过行使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以此参与企业治理。不仅于此,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资本的投入要追求最大的回报,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要求各利益相关者作为整体联盟,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实行有效的整合,通过资本经营方式,实现资本运营的最佳效率与效果。这里的资本不但包含现有的利益相关者投入企业的现实资本,还包含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的潜在资本。

而网络治理的目标一方面是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作为网络组织的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的整合。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实质上就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同样需要按利制衡权力来分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力。按照企业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资源包含有形的资源和无形的资源,资源在企业之间是不可流动的且难以复制,这些独特的资源是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价值。可以认为,所有对能促进企业进展的都可以是企业的资源。虽然企业不能通过流动或复制来获取其他企业的内部资源,但可以借助企业间网络来利用网络中其他主体的内部资源。网络治理就是要通过参与企业间网络获取其他网络主体的资源,并将其与企业内部资源实行有效整合,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现代企业的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的交易或使用追求资本增值的行为,是出产要素综合动力的总概括。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出产要素都以资本的身份加入到经济行为中,通过流通、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租赁等各种途径优化配置,实行有效经营,以最大限度实现增值目标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这里的社会资源,即有企业内部资源,也有企业外部资源。

可见,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目标具备趋同性,一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二是各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即将各利益主体提给的资本要素综合利用,实现各利益主体综合利益最大化,再按照一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权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保障各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

三、治理机制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机制紧要是科层机制与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控制权配置上分权制衡,在企业经营上监督制约的问题。企业科层是指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含股东、董事会、经营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说,它是企业内部区别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在科层中,出产和交易行为是在雇佣的背景下实行的,企业家居于核心地位,他与其有要素提给者签订要素契约,契约中所未规范的剩余则由企业家利用自己的权威相机处理。由于难以区分区别成员的贡献,因此它是通过命令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企业内部成员的矛盾并做出必要的行动。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签订详尽的契约,通过正式契约界定自己的权力,通过行使权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业内部通过正式组织制度,以行政命令实行出产和交易行为。同时,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有大小之分,以权利分配的企业控制权力也有强弱之分。弱利益相关者在运用弱势权力维护自己权利时一方面要依赖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用法律规范保证权力的正常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还需要借助利益趋同的利益相关者联盟。利益趋同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联盟权力高于单个利益相关者,如小股东联盟、债权人联盟、顾客联盟,更能有影响力地行使权力,与大股东、经营者的权力实行抗衡,以达到权力的牵制和制约。利益相关者联盟的形成是基于联盟内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合作与协调机制,否则难以形成利益相关者联盟。同时,各联盟之间也需要信任合作与协调,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进展,否则将陷入争权夺利之势。

网络治理的机制同样也是科层机制与信任合作机制。在企业内部网络治理中,各成员之间如员工、部门等,组织网络的信息交流和创新行为往往由个体完成的,在团队经营管理和合作开发历程中,很多创新知识的来源依赖于成员的隐性知识和来自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和知识与组织网络资源的整合,而这更多的依靠科层治理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实现整合。信任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常常体现在企业间网络的制度安排,例如与供应商长期性的关系契约和关系融资等。关系契约很大部分是依赖于对合作伙伴的声誉、竞争力、双方在价值和文化上的某种程度一致性,以及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关系。因此,关系合同具备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以依据市场状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减少谈判和执行的成本。

由于区别的治理机制各有利弊,科层机制可以实行统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危机,但是正式科层权威系统的信息传递慢、损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励手段;以信任为基础的机制可以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创新行为,以及参与者对资产的专用性投入,但是由于缺少严格的契约约束和权力保证,存在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危机。区别的治理机制之间存在互补性,可以采用区别治理机制的组合来有效减少治理成本。因此,不管是共同治理还是网络治理,都不可能是单一的某一种治理机制,任何一种机制都不能解决治理的问题,而应是多种治理机制的有机组合和有效的运用以达到治理目标,只是在具体运用时的范围与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因此,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在治理机制上有趋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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