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概述

关税税则又称海 关税则、 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 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含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 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实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 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 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经营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事实上,我国的 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区别的变化和调整。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一般根据进出口商品构成、 关税政策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而实行组合分类。各国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按商品的加工程度划分,如: 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等;有的按商品的属性划分,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产品等;有的先按商品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关税税则的种类

关税税则的分类,紧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其制定的主权为标准,把 关税税则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类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也称国定税则,指一个国家自行制定实施的海关征税的规则和实施条例。既国家税则完全由本国独立自主地制定、并有权修订的税则。自主税则无须同其他国家实行 关税谈判,不受条约的约束,根据税率栏项,又可分为自主单一税则,自主最低、最高税则和自主多重税则。

自主单一税则,是指对输入商品一律以本国制定的单一税率征收。自主最低、最高税则,是指一国对同一税目自主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的税则。其中,最高税率适用于与本国没有贸易协定或互惠协定的国家;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有贸易协定或互惠协定的国家。这种税则因有两种税率,故也称为自主两重税则。自主多重税则,是指一国对同一税目自主制定三种或三种以上税率的税则。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又称“协定 关税”,指协定税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 关税贸易协定制定的税则。

如果协定税则是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制定的,称为自主协定税则;如果是帝国主义强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制定的所谓协定税则,则为片面协定税则。

协定 关税与自主 关税相比,其特点是自主 关税由一国政府制定,而协定 关税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定制定;前者的税率具备较大的灵活性,税率的高低可由一国|政府自己决定并可随意更改,而后者的税率一旦制定,不能由一方随意更动;通常协定税率低于自主税率。协定税则根据协定方式的区别又分为双边协定税则、多边协定税则和片面协定税则。

2.按其规范的税率档数为标准,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规范一个税率,对于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单一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都改为复式税则,只有少数进展中国家仍实行单式税制。

复式税则是以一个税目设两个以上的税率,对区别的国家适用区别的税率,是差别 关税的一种形式。复式税则有最高最低税则,固定协定税则及多栏式税则三种形式。最高最低税则,是对同一个税目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是用于与本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其他一些国家,这种税则最早为西班牙于1977年采用。固定协定税则是指一个国家的 关税税则,同时实行固定和协定两种税率,即所有税目均有固定税率,但对与本国有协定的国家,另对协定的商品以条约议定税率。多栏式税则最初为三栏式税则,即普遍税则、互惠税则与特惠税则三种税率。还有的国家实行四栏、五栏等多栏式税则的。以欧洲共同体的 关税税则为例,就有五栏税则:第一栏是特惠税率,适用于参加“洛美协定”的进展中国家;第二栏是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第三栏是普通优惠制税率,适用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以及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五栏是普通税率即最高税率,适用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

3. 关税税则按其税率的优惠程度,分为普通税则,互惠税则、特惠税则和最惠税则

普通税则是各国自己规范税率,税率最高,它适用于一般国家的进口商品。

互惠税则则是有关国家通过双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互惠税则对双方都是优惠的,目的是为了进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关系。

特惠税则是一国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所规范的特别低的优惠 关税税率,它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如190?年加拿大制定的三栏税则,其中一栏就是特惠税率,只运用于英国。

最惠税则是指缔约国之间,通过 关税或贸易条约的有关条款,规范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 关税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同样给予对方这种特惠的税则。最惠税则是可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税则,是指当缔约国给予第三国的 关税优惠待遇时,另一方也必须提给同样的补偿条件,才能享受同等的优惠特遇;无条件的最惠税制,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 关税,应该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

关税税则的特点

关税税则是一国 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 关税税则具备以下两个特点:

  • ①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极为繁细,税率变动频繁,其目的在于使商品税率的高低或增减更具备针对性,以便加强 关税的保护作用。
  • ② 关税税则由单式税则向复式税则进展,以便通过复式税则实行 关税差别待遇或贸易歧视待遇。

关税税则意义

关税税则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 关税政策所制定公布的关于征免 关税的商品、禁止进口商品以及 关税税率一览表,是一个国家 关税政策的体现。 关税税则的内容紧要包含税号、商品名称、课征标准、计税单位、税率等。 关税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方式,各个国家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分类的,如动物、植物、矿物等;有的是按商品性质分类的,如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矿产品等;有的是按商品的用途分类的,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等;有的是按商品加工程度分类的,如整机件和机械零件,成品和半成品、原料和制成品等。1952年,“ 关税合作理事会”编制国际间费同使用的“ 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CooperationCuncilNomenuature),简称(CCV),因是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制定的,故通常又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目前使用这个税则目录的,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把全部商品分为21大类、99章、1097个项目税号,以下又分次号,小号共五级。按照“分类目录解释规则”的规范,税则中的类、章、号三级的排列及编制,各国不得随意变动,但对于以下的细目,各国政府可以自行规范。这个目录是以商品的来源为主、结合加工程度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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