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企业
分企业是母企业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的机构。分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企业承担。虽有企业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无自己的章程,企业名称只要在总企业名称后加上分企业字样即可。
注意:分企业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资格,另外分企业也具备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企业是相对总企业而言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企业,根据出产经营行为的需要,在企业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合理分工.。按照《企业法》的规范,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设立的分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企业承担。
分企业分企业的特点
企业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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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业分企业的紧要特点为:
1、分企业是由隶属企业依法设立的;
2、分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企业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行为中的负债由隶属企业负责清偿;
3、分企业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企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企业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企业名称后加上分企业字样即可
分企业与子企业的区别
责任承担
子企业: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企业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企业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企业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企业:业务开展历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企业(总企业)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
子企业: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企业法规范的企业设立条件和方式投入设立。
分企业:总企业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行为。
对母企业/总企业的投入限制
子企业:企业向其他有限责任企业、股份企业投入的,企业章程对投入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入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范的,不得超过规范的限额。
分企业:总企业对分企业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企业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