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

利得税概况

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

按《 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中国香港经营行为(包含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行为中,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 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 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 香港利得税。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企业,也包含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行为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范,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课税年度

在 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公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利得税申报

在 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 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检密院在“恒生银行”案(3HKTC351)和“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企业”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检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式。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行为,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行为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1、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 a、该名人士必须在 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 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 c、利润必须在 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 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区别状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 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行为,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行为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式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实行。
  • c、划分利润是否从 香港抑或 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 d、在某些状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区别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 香港产生、部分在 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 e、作出日常投入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 f、 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 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不过要注意“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企业”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紧要营业地点设在 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状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 香港课税的利润。”

3、 香港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范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企业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企业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企业允许一年半报税。

减轻利得税的策略

  • 由企业承担个人支出可减税

这种增加开支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企业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式。企业须证明支出不是税例第十七条所指的私人家庭支出。所以应做妥雇佣合约、董事服务合约,以证明该等支出为企业必须承担的支出,以赚取课税收入。

  • 薪俸税较利得税低

由於薪俸税可扣减免税额,而扣除免税额後的首$97,500的税率均少於15.5%,因此,缴付薪俸税较缴付利得税有利。但之後的税率为18.5%,比利得税高,因此缴付利得税便较为有利了。

  • 有限企业可成立“无限企业”来减税

由於有限企业的税率(17.5%)比非有限企业的税率(15.5%)高2%。因此,将有限企业溢利转往非有限企业,可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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