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范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入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与先征后返相比,具备税款返还及时、操作程序简单易行的优点。与免税减税比较,即征即退方式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经营管理,便于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是西方发达国家运用税式支出制度实行税收优惠经营管理的雏形。
即征即退的紧要项目
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即征即退的紧要项目有:
1.配售白银退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规范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52号)
2.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财税[2001]72号)
3.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出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实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4.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出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5.飞机维修劳务退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0]102号)
6.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0]198号)
(1)利用煤炭开采历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出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出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出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出产的电力。
(4)在出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出产的水泥。
7.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2]24号)
8.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出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9.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备自主 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出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10.销售进口铂金即征即退。从2003年5月1日起,对中博州金科贸有限责任企业返还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11.国内铂金出产企业即征即退。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国内铂金出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3]86号)
1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对出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国税函[2003]1164号)
13.《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出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出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范,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出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出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范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国税函[2005]826号)
14.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