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范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标注册的意义
- 一、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范对注册商标所有权实行法律保护。中国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有的认为办理商标注册很麻烦,因而不愿到商品进口国去办理注册,有的认为等自己的商品出了名再注册不迟,还有的认为自己的商品还不够销,注册不注册一个样。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如中国出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我国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 二、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我国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企业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 三、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进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1994年底,中国各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企业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企业,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企业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这就是说,中国全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努力奋斗。
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条件。是指在一定状况下,国家才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
一、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是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有权向我国申请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义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代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被指定的代理组织,其具体办事机构是该委员会的商标代理处。
二、符合商标构成条件,即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商标构成要素包含文字、图形及颜色,而且具备显著特征以便识别。
三、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文字、图形。
四、商标不能与在先的权利冲突。在先的权利包含已经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行业通用的服务标记和厂名商号。
商标注册的申请方式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此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商标注册程序
- 一、注册准备
1、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危机,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历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区别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区别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区别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企业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2、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给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给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 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1000元左右的商标代理费。
-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区别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区别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范所实行的检查.资料检索.解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行为.
-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范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 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五)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另: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一年时间,异议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时间。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出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范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范。《商标法》第六条规范:“国家规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范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 二、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范“国务院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经营管理的工作”。
-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五、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状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 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互联网企业对商标注册的选择及注意
企业和个人在实行商标注册时要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对商标实行分类注册,经营服装、餐饮、医疗等范围的企业都可在分类表中找到与本行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是,作为历史短暂、基于网站存在的新兴行业,互联网企业可以发现,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并没有一个表述为“网站”的商品或服务分类。那么,互联网企业在实行商标申请时,应该选择哪些类别实行注册?
首先,互联网企业应根据最核心的业务范围实行商标注册。一般来说,涉及到互联网企业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第9类,包含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企业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16类,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企业的产品实物化。
第35类,包含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经营管理等,关系到互联网企业的广告宣传、商业事务等方面,因此在这个类别实行商标注册对互联网企业也很重要。
第38类,电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含“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024”、“计算机终端通讯380023”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企业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
第41类,关于提给培训、文体行为等。“2104出版服务”中的“提给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099”、“4105文娱、体育行为的服务”中的“提给在线音乐(非下载)410200”“提给在线录像(非下载)410201”等等都有效保护了互联网企业的在线服务,也是值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第42类,包含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本类别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是与互联网行业密不可分的类别,如果企业涉及到编程、软件、搜索引擎等等相关的业务,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除此之外,互联网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还应考虑到网站的性质。如今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涉及到互联网的企业并不都是以互联网为主营业务的,如果网站是做餐饮行业的,在实行商标注册时,还要把餐饮相关的类别实行保护。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中较突出的一种类型——电商,与普遍意义上的互联网企业在商标注册类别上也有所差别,虽然要注册的商品类别仍然集中在以上几类中,但因涉及到商品的直接买卖,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类别,如“替他人推销35007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等。
互联网企业若处在快速进展、拓展业务的阶段,在有能力的状况下,应该扩大范围,对可能开展的业务做好商标准备。
如将来准备提给金融服务的网站,在第36类有关金融事务的类别中,注册“通过网站提给金融信息360113”是非常必要的;
如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后,在第45类增加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450218”,业务中包含在线社交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也不能忽视这个类别。
注册防御商标,不仅可以防范不法商家“傍名牌”、抢注商标的行为,还可在企业未成为驰名商标,不能受到跨类别保护的时候,成为很实用的一项商标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