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

什么是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企业。国有投入企业是我国企业法借鉴现代各国通行的企业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企业形态。

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企业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企业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东,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是唯一的投入主体和利益主体。它区别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入组成的企业。尽管后者各方投入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企业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企业的投入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备多个区别的利益主体。

(3)企业投入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入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企业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这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也区别于具备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按企业形式组成,除投入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企业区别外,其它如企业设立、组织机构、出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企业的一般规范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企业法》规范,国有独资企业下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范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范围实际上就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紧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给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危机物品等市场不能有效提给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二是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除提给上述物品外,还要提给与国家进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会稳定等有关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进展。以前的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表述: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进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紧要包含: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给公共物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企业法》第64条规范,国务院确定的出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从现行政策看,“出产特殊产品的企业”紧要指出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备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和关键部件等产品的企业;“特定行业的企业”紧要指自来水、煤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本邮政和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企业。

出产提给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问题是出产提给其他产品或行业的企业是否也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形式?《企业法》只是限定这两类特殊企业必须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而没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企业对既得利益格局触动最小,因而很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中更愿意采用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这种现象显然背离了改革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初衷,使国有企业的企业制改造极有可能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改变。《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进展多元投入总体的企业;竞争性领域中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入加快进展。

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方式紧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入)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企业,如《企业法》第7、21条的规范,不过,至今还没有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入者单独重新投入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企业,如《企业法》第20条的规范。国家可以按照进展特定产业、出产提给特殊产品的需要,通过投入开办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

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企业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范。因此,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法律规范的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实行。《企业法》第19条规范,设立有限责任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单一投入主体的企业,由国家投入者代表国家投入,并行使股东权。国家投入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与其投入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入企业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入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企业章程规范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企业的投入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出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范的最低限额。国家投入者必须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企业章程。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由国家投入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企业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企业章程是国有独资企业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企业和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备约束力。

四是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使用的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经营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出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企业从事出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还必须遵守《企业法》关于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独资企业解析

国有独资企业是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企业。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受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企业,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但是,国有独资企业毕竟有别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制度具备许多优点和长处,它并不完全具备,而且,其设立和运行等也受到许多限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范》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含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企业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惟一股东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不能完全依附于另一主体,我国《企业法》第66条规范: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的部分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企业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入者的授权,企业的董事会又具备一定的决策权。企业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机构

根据《企业法》第67条规范:"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对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经营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方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经营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入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又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人员。其职责是:

(1)检查被稽察企业紧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状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其它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紧要包含资产负债状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4)对被稽察企业紧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实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紧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经营管理的规范派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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