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益概述
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历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包含基金投入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1、红利:是基金因购买企业股票而享有对该企业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入者,其紧要目标在于为投入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入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经营管理人遴选投入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企业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企业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范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紧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是构成投入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经营管理人遴选投入组合的重要标准。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入于区别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一个基金投入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入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入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
基金收益的分配
基金收益一般应作如下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
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范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含:支付给基金经营管理企业的基金经营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实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入当年净亏损,则不应实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
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企业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范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入者。而我国的《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则规范,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
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入者。基金经营管理企业通常需规范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入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入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实行再投入,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我国 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
5、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
这关系到投入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状况下,指定的证券企业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入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入分散危机,通常能使投入者以较低的危机(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经营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经营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