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境外保险
境外保险是指中国以外地区的保险机构向出境人员销售的保险,这类保单是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承保的是出境人员。
境外保险的需求
1.国际合作日益广泛。
近几年我国国有大型企业在加大自身国内进展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努力拓展市场空间,与非洲等进展中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作为平等互利的伙伴,我国已成为推动非洲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仅以非洲为例,据测算,目前我国对非贸易对于非洲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20%左右。我国产品质优价廉,打破了高价垄断,让非洲人民得到了实惠;我国技术适合非洲需求,降低了经营成本。2006年,中非贸易额已达555亿美元,我国成为非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对非洲投入117亿美元,重点投向农业开发、加工制造、交通、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我国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经济行为,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日益扩大,每年向境外输出劳务人员65万人次,紧要分布在第三世界国家;从事远洋渔业的人员达4万余人,外派船员约15万人,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外派医疗队人数约1200人;在海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有1000余家,海外中资机构1900多个。
2.出境人员大量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展,与各国间合作交流行为日趋频繁,再加上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出国审批手续不断简化,各类出国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改革开放初的1979年,我国出境总人数仅为28万人次。2006年,出境人员人数已达3200万人次,至2020年,我国公民出境人数将达1亿人次。
3.民间贸易往来不断增多。
我国从1979年开始劳务输出,先后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履行过劳务合同,20多年累计派出劳务人员上百万人次。据了解,我国每年外派劳务总人数大约为20-30万人左右,而每年全球跨国流动劳务人员达3000多万人,我国每年在海外劳务的人数仅占国际跨国劳务总人数的1%左右。
4.我国对外旅游开放力度加大。
随着国民收入的逐步提高,进展势头强劲的出境旅游不仅丰富了我国公民的休闲生活,而且成为我国出境游紧要目的地国家的滚滚财源。2006年,我国居民出境旅游人数已达到3410万人次。
5.国际局势动荡不安。
2006年,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处理各类领事保护案件3万余起,涉及人员数以几十万计,较2005年(2.9万起)稳步增加。
国家综合实力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对保险业的需求明显增加。保险业面临全球范围内的危机,如何针对各行各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纷纷开拓海外市场,针对一些地区不安定因素造成不间断的袭击和抢劫事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境外投入危机防范等方面的保障制度,提高企业和公民危机防范意识,加强我国在外企业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是落实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为国民经济实施“走出去”战略提给保障的重要保证。
我国境外保险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发初期国家对境外保险高度重视,1983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曾以[83]银发字第14号《关于争取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在国内保险的通知》明确了境外保险的要求和投保标准,必要时可邀请保险企业作为保险顾问参与境外商务谈判。保险体制改革后,国办发[200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抗危机能力。但从实际操作方面并没有完全落实,紧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保障。
目前,除《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外,我国尚没有针对国际合作、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商务、旅游、探亲等有关财产、人员的损失、伤亡的经营管理规范,只是建立了一般性应急处理机制,更谈不上专业的处理流程,使目前的突发事件只能依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表现为单一依靠国家应对策略,缺乏灵活运用商业机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方面容易诱发国内国外双重赔付标准,引发各种矛盾;另一方面事件发生后,国内企业和个人对事发国家的索赔之路十分艰难,有的干脆自认损失,转移索赔目标,最终只能依照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2.专属性保障产品空白。
适用于专门的境外保障产品始终没有引起国内保险企业的重视,专属产品的开发停止在原始的探索阶段。除了水险业务外,多数企业只是被动应对申根国家要求、境外救援要求自主开发的短期旅游产品和意外险产品。这些产品针对性不强、专业性差,而且保障方案指向不一,费率五花八门。虽然少数几家保险企业区别程度地为海外务工人员提给一定程度的意外伤害保障和财产保障,但基本都是沿用适用于境内普通意外伤害事故和财产险类的保险产品,对特别危机考虑严重不足,造成缺项。特别是将武装袭击、武装行动、暴乱等不易定性或存在歧义的危机作为除外责任外,没有真正考虑客户切身利益和特别危机的客观存在,保障面狭窄。
3.危机评估滞后。
相关合作项目和企业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规范的除了要做好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商业评估外,还要对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实行危机评估,根据区别的安全危机,相应制订分类经营管理的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成本。对形成的危机评估报告往往与实际存在很大偏差,错误地和盲目乐观地估计当地的实际状况,甚至对冲突对方的警告未能引起高度重视。保险业由于多数业务在国内承保,片面相信客户提给的危机评估信息,缺乏实地评估的手段和基础,往往造成承保前的危机评估流于形式。
4.理赔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总体不高,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少,这就使得那些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在实行保险规划时的选择比较有限。从目前各家机构的服务半径看,尚不具备海外理赔的能力,也不具备海外现场查勘的手段,其真实性很难把握。针对旅游险、意外险,保险业也缺乏主动宣传利用国际救援组织实施的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导向性意识不强,往往自身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5.替代产品不统一,保障过低,加大了经营成本。
目前国内保险业产品品种进入战国时代,既同质化严重又差异较大,费率厘订参差不齐,紧要体现在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附加条款上。国情的差异和汇率的区别,也直接影响到保障标准,单纯依照国内条款保障内容已满足不了申根国家的需求,单纯以国内费率承担境外责任加大了国内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大了经营危机。
6.办理渠道不畅通。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出国劳务人员都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从目前的实务操作来看,因为没有统一的保险提给渠道,多由劳务输出人员自己或由组织者安排办理,但由于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经验,加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影响,因此对保险产品的选择不一,有钱多保,没钱少保甚至不保,随意性较强。
7.客户危机逆选择倾向严重。
统一的渠道和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同业之间的压价承保,区别程度促使少数客户逆选择投保,削弱了保险业承载危机的能力。
进展境外保险的积极对策
海外事件频繁发生,已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商务部、中国保监会已着手制定和规范海外保障机制内容。
1.政府高度重视。
国家职能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出台相关经营管理办法,商务、旅游、公安、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协同作战,对境外业务实施归口经营管理,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可采取先易后难、先人后物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派出、审核、保障服务环节落实到位。要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把安全保障条款纳入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项目协议或合同,把安全投入成本纳入承包项目预算。对于援外项目,由相关承办企业对受援国安全环境实行危机评估和安全成本核算,并将有关费用纳入援外项目预算。
2.实施强制保险。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急切需要利用各种经济和行政手段来消除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保险业作为经营危机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社会经营管理的功能,减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给人民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果仅靠自愿投保,不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则不足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难以使受害方得到及时应有的赔偿,同时还会增加政府和法人的负担。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国《建筑法》、《煤炭法》、《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均已包含强制保险内容。因此,海外保险业务实施强制保险势在必行。
3.开发专属产品。
开发针对境外市场的专属系列产品,不仅能够不断满足国际间合作和民间往来的需求,同时也是国内保险企业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前奏,可以充分检验国内保险企业的拓展能力和危机控制能力。要动员保险机构尽快开发适应境外市场特点的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境外意外险等必需产品,根据境外危机程度和区域特点增加特别保险责任,将国内条款中常规除外责任中不容易界定的武装行为、绑架、冲突、动乱、骚乱等以特别保险责任予以承保,实施高于国内的特殊费率且是统一费率,以满足国际交往特定的要求,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企业因承担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益,充分调动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专属产品的开发要立足创新的思路,除单独设立特别保险责任外,要根据国际间的通行惯例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额,以促进企业尽快恢复出产和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对专属产品要增加特别保险责任权益转让要求,打破财产险和意外险分类,帮助受损企业和个人依法行使追偿权利。
4.明确专属渠道。
国际间通用的销售方式即所谓的全球控制性主保险人计划(Slobalcontrolledmasterprogram),指在跨国企业经营业务的每一个国家,一个全球性的保险企业通过自己在海外的分企业或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为被保险人提给统一的保险保障服务。但目前国内尚无一家保险机构有能力承担。国家主管部门应该无条件承担起经营管理职责,对专属产品的销售实施规范,指定那些具备境外保险经验和能力的保险机构,通过与境外知名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的友好合作,实行境外业务的专屑销售和专属服务,使所有客户无论在全球的哪个角落发生损失,通过有效协调,提给一致的保障,同时,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
5.强化危机评估。
国际工程承包历来被认为是一项“危机事业”,工程所在国的政治局势、对外关系、经济状况、政策法律、外汇经营管理、自然条件、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等诸多影响因素,使国际工程承包不可避免地与危机时时相伴。由此,对目标市场的全面认识、深入解析,以及有针对性的危机经营管理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政府一直关注我国企业在海外投入与经贸合作历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要求企业提高防范意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要求同我国企业开展合作的国家提给安全保障,特别针对近来出现的涉及中方人员的安全事件,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对海外安全状况实行评估,以帮助中方企业顺利开展海外经贸合作,保证我国人员安全。由于境外市场机遇与危机并存,对于我国企业与人员而言,当前的机遇更是大过危机。只要立足自身经验积累,坚持积极且审慎的态度,时刻树立危机规避意识,有效设置危机控制环节,稳妥落实危机防范工作,合理安排危机化解措施,境外市场的“危机”未必会成为“危险”。
6.建立预警机制。
对境外保险工作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对出险频率高的国家和地区适时提出预警,密切关注国际合作、民间贸易、出境旅游、海外劳务输出地安全状况,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以作为调整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费率的指南,也作为保险机构提给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供客户参考,及时调整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