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

什么是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是相对本国企业所称。外国企业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实行业务行为的机构。外国企业均为外国总企业在他国设立的分企业,对其总企业来说,称为国外分企业,而对分企业业务行为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企业在其境内开展业务行为,并适用普通企业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外国企业的进入

外国企业的进入:我国《企业法》规范,外国企业要获准在我国从事商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 必须向中国主观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 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该外国企业的国籍以及责任形式。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 外国企业分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事业务行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企业是相对于本国企业而言的,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企业国籍的确定,凡是具备本国国籍的企业是本国企业,凡是具备外国国籍的企业是外国企业。所谓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范,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企业名义从事出产经营行为的机构。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企业法》第203条规范: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外国企业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我国第204条规范:经批准设立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行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东道国企业法规范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我国《企业法》第200条规范: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章程、所属国的企业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企业法》的有关规范,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紧要包含:

(1)外国企业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范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2)外国企业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企业章程。

2.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许可

如前所述,外国企业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区别国家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经营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企业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行为。进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企业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起30日内向税务机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的监管

(一)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监管的目的

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实行监督与经营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是国家依法行使其经济经营管理职能的体现。我国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的监管目的紧要有:

1.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进展。

2.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的监管,可以达到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之目的。

3.保护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遵守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业务行为,其合法权益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营业行为监管的紧要内容

根据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特点,国家对其的监督经营管理紧要采取间接控制手段,即通过国家对其的审批和各种经济杠杆,引导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按照我国国民经济总目标进展,同时通过工商、业务经营管理,督促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经济行为中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章程。

1.投入经营管理。

投入经营管理紧要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入的法律规范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经济技术进展状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入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入项目的依据。

2.工商行政经营管理。

设立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必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发生转变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撤销时,应及时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实行清算,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经营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其监督的具体内容包含:

(1)监督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否按法律办事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监督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出产经营行为;

(3)监督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年度检验;

(4)监督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计划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出产经营计划可自行编制和执行,但应当报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国家了解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出产经营行为。

4.财务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范,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5.税务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纳税。

6.外汇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经营管理规范办理

7.进出口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批准的范围内,进口其自用并为出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范应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8.劳动经营管理。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出产经营需要,自行制订劳动计划,但需报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撤离和清算

(一)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撤离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撤离是指依法使已设立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归于消灭,结束其在中国境内的出产经营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通例,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紧要有以下几种:

1.外国企业被依法解散。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的组成部分,当外国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其所在国以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时,或者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营目的的实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等原因无法存续而解散,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致外国企业归于消灭时,该外国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当然解散。

2.外国企业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销。

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书是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当批准证书被撤销时,依据该批准证书设立的分支机构随之丧失存在的法律根据,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批机关的通知,吊销该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按照》,并责令其撤销。

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

如果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违反中国的海关、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金融、财税、外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无故歇业。

5.外国企业自行撤销其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申请设立的,外国企业当然也可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不过同设立分支机构一样,撤销分支机构也需向我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我国《企业法》第205条规范:"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企业清算程序的规范实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撤离,应当按照我国《企业法》有关企业清算程序的规范实行清算。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清算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基于非清算目的处分其财产。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关法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范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出产经营行为。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企业。

第二百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企业章程、所属国的企业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范。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范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范。

第二百零二条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企业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实行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行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五条 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企业清算程序的规范实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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