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

什么是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我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对于这种或有外债,由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经营管理。根据我国外汇经营管理规范,可以提给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仅限于经批准允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备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对外担保当事人

对外担保当事人包含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范的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含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入企业,不包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入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其中,中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企业或者参股企业中中方投入比例部分提给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入企业注册资本提给担保,除外商投入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入企业中外方投入部分的对外债务提给担保;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给担保。同时,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提给对外担保。

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对提给对外担保的经营管理方式包含逐笔审批、资产负债比例经营管理和事后登记等。除中资银行对外提给的履约等非融资项下的保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经营管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给对外担保外,担保人提给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均需按规范到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逐笔报批。所有形式的对外担保,均需事后报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其担保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对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实行核准制,经核准的担保履约,担保人才能购买外汇并办理汇出(划拨)外汇手续。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给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入企业提给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审批;

(二)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入企业提给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给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审批;

(三)担保人为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入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担保人提给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给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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