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指由与征信行为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经营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紧要功能是为借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备较强的外延性,也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征信体系的紧要内容
一、征信体系的法律体系
征信体系的法律体系是指由若干部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整体。包含两类:一类是征信的关联法律;另一类是征信主体法
二、征信机构
1 、征信机构:是征信行为的组织载体,是征信市场参与的主体。
2 、征信机构的分类:根据投入主体和征信机构经营目的的区别,目前世界各国征信机构可以划分为两类: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按征信机构业务侧重点划分,征信机构又可以分为:以收集、整理和销售征信信息为主体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以信用评级为紧要业务的征信机构。
三、征信的行业经营管理与监督
1 、征信监管机构
2 、征信监管的紧要范围和内容:紧要有四个方面,即征信机构的市场进入、对征信机构经营合规性监管、对征信信息安全性的监管对由于征信信息真实性问题引起的纠纷,实行行政裁决。
四、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
1 、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的目的
2 、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的作用
3 、征信行业标准的紧要内容
五、征信教育、科研与市场培育
征信教育与科研为征信体系的进展提给人才和技术支持,征信市场培育是推动征信市场的基本动力源泉。
各国征信体系
美国的市场主导型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第一家征信所是由纽约纺织品批发商刘易斯·塔潘所建立。从简单征信服务到比较完善的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美国经历了160多年的时间。“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企业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和经营。它们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给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私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具备一些很明显的特征。在机构组成上,紧要由私人和法人投入组成。它们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企业或租赁企业、信用卡发行企业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此外,这些机构面向全社会提给信用信息服务。
提到征信,就必然会涉及法律。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进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走的是一条在进展中规范的立法历程。到现在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进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基本上处于社会信用体系之外,紧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企业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企业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
欧洲的征信业的进展紧要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经营管理,紧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备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欧盟于1997年12月公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南》。根据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欧盟各国对本国的信用经营管理法律体制实行完善。
欧洲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与美国的市场化模式的差别体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给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紧要的监管职能。
日本的会员制征信
日本的征信体系明显区别于美国和西欧国家,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这紧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备较大的影响力。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给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给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给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含银行、信用卡企业、保证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例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全国银行个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的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给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实行征信。
同时,日本征信业还存在一些商业性的征信企业,如“帝国数据银行”,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有4000户上市企业和和230万户非上市企业资料。
日本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协会成员之间交换使用。对此,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在银行授信前,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关于允许将其个人信息披露给其他银行的合同。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规范在信用经营管理行为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