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概述
招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式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高级的、规范化的交易方式。从法律上讲,招标投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某项权益实行协商以达到预期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序。招标投标的一系列历程符合要约——承诺的合同签定历程。
招标制度作为在长期的经济行为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在经济学上具备特殊的意义。招标制度由于其一次性报价的特点,形成投标方之间的博弈,从而有利于消减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买方以较低的价格采购商品。招标制度的这一作用在有中介机构参于的状况下表现的更为明显。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行为的中介机构。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招标投标行为的,最初紧要是利用世界贷款实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企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企业(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企业)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不断进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等行业都成立了专职的招标机构,在招标投标行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数百家.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那些实效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的项目单位来说,具备很大的吸引力.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进展,《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须要强调的是,"自行选择"是指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绝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行为的中介机构。而广义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该包含专门从事政府采购行为,而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招标经营管理机构。这里只讨论作为市场中介的招标代理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市场中介组织,是指那些本身不从事出产经营和商品流通行为,而专门为从事出产经营和流通行为的市场主体提给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企业、行业协会、咨询企业、拍卖企业等。市场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市场和企业联系的纽带,具备政府行政经营管理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中介组织有三大功能:利用比较优势,为市场主体提给专业化服务;收集和提给信息、沟通市场主体的联系;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而行使公证、监督职能。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给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在代办招标历程中,招标机构不仅要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的监督,以及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的约束。
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市场中介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提给国内国际招标服务收取佣金的专业化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紧要业务包含:发布招标通告,发售国际招标文件,提给咨询服务以指导企业投标,代理投标等。例如,澳大利亚墨尔本市的麦库斯企业,是澳大利亚最大的招标专门中介机构。企业以股份制形式组成,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公立学校、医院大都持股,成为其股东,年终享有分红。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赢利性机构,在招标中,企业从中标方收取2%的佣金。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招标有业主自己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做法。在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专业化和信息优势,可以为业主寻求到质量更优、价格更低、服务更好的产品与劳务的提给商。
业主自行招标是由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己策划、组织招标的一系列行为。在自行招标中,业主直接面对众多的投标者,从中则优选出中标者。
自行招标中由于招标方的需求量小,而且多是一次性采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是一次性的合作关系。委托招标的优势在于能够形成招标方的买方群体,从而与投标方构成重复性合作关系,对整个竞争态势起到催化和放大作用。(如图2-2)因为,尽管一家买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同一样的商品采购可能只有一次,但是,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多家企业委托,对于同一设备的购买就是多次的,这无形中形成了规模效应。对于投标者来说,夺得一次交易机会,将会使其在以后的交易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并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反之,失去一次交易机会,则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并有可能失去更大的利益。这种购买的规模效应增加了投标方的竞争压力,迫使其作出更有竞争力的报价。另外,在有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状况下,投标方事后的欺诈、违约等机会行为也会大大减少,道理也是一样,除非投标方只是想做“一锤子买卖”。
招标代理机构所起到的规模效应可以用一个重复博弈的模型来解释。假定一个投标者参与一项招标行为。在投标时,投标方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虚假的报价,就是报价超过自己成本与合理的利润之和。另一种是真实的报价,即根据自己真实的成本函数制定价格;在业主自行招标的状况下,由于竞争有限,所以即使是投标方虚假的报价,也有可能赢得交易,不过中标的概率要小于真实报价策略下的中标概率。所以对于虚假报价和真实报价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投标方获得交易(招标方购买)、一种是丧失交易(招标方不购买)。
可以计算,n越大,即重复性招标交易的次数越多,投标方就越有积极性压低价格,同样,投标方也会想尽办法提高招标后的服务。这些效应只有在招标代理机构充当交易中介的状况下才能发生,而且中介机构规模越大,名声越响、信息越集中,这种规模效应就越显著。
业主对招标方式的选择
当一项物资采购成为必要时,是业主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取决于委托招标成本与收益的的比较。利用中介机构实行招标的收益由前面可以得出。比如,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标的,排除了投标方的欺诈行为,保证整个交易顺利实行,等等。而委托招标对委托人的支出在于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费用等。
首先,委托招标,从标书编制、发布信息到投标、资格预审,再到评标、签定合同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程,委托人需要支出较大的时间费用。若是遇到设备采购或工程建设受时间限制较紧,则即使委托招标有诸多优势,业主也会放弃转而实行自主招标或直接谈判。
其次,委托中介机构招标,不可避免要支付中介服务费用,这也增加了业主的招标采购支出。
再次,在某种程度上,委托招标是以牺牲一部分自主决策权为代价来换取专业化交易的高效率。业主虽然也参与评标委员会,但委托招标是面向全社会公开的行为,招标规则和评价标准是事先制定好的,业主不能象自主招标那样,随意决定和更改评标结果。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采购或工程发包是否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完全取决与每一项招标行为的具体状况。
招标方式的考虑因素
(1)招标人的能力。即买方是否具备招标方面的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招标经验。特别是对于国际招标,需要有熟悉国际贸易和法律的专业人员、精通产品性能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如果招标人拥有这些人员,就有可能自己组建招标小组,否则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从根本上讲,还是对人员方面的要求。
(2)自主招标与委托招标的成本收益比较,这一点上面已有详细论述。
(3)招标采购行为的重复性。我们已经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就在于聚集了众多买主,形成重复性购买,因而具备规模效应。对于自主招标而言,由于人力资本具备专用性,第一次招标的采购成本相对较高,与委托招标相比不合算。因为新组成人员对于招标知识的学习有一个历程,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本,这对招标单位来说是一种投入。而且由于招标人员经验不足,难免出现纰漏,一旦出现招标失败,招标单位自己要承担损失。但是,随着招标重复率的上升,工作效率或逐步上升,经验也更加丰富。所以,当采购或工程建设是一次性的,重复率低,采用委托招标比较有利。反之,当招标的重复率很高是,招标单位应逐步建立自己的招标专门机构,培养专门的招标人员,自行实行招标。这一点也可以从实践中得到验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集中为本部门和下属机构服务。一些大型贸易企业由于经常性的业务需要,也都有专门的招标人员。
(4)招标资金的来源。一般而言,如果采购资金来自私人部门,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业主自己衡量决定。而对于资金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的采购行为,即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的行为,往往资金的所有者要指定采用委托招标方式,以保证资金不为代理人的自私行为所滥用。这多见于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以及国际双边或多边贷款的资金使用。例如,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行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的招标,由世界银行指定某一招标企业实行。
长期以来,我国招标代理机构一直处于政府行政控制之中,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这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在引进与推广招标制度,扶持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也限制了其进一步进展。《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范了,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给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以更好地发挥其中介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 冯秀华、秦晓鹰,《政府采购全书》,第339—340页,改革出版社,1998年。
- 吴树贵,《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对交易竞争的放大作用》,《中国招标》1999年第6期
-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连书店,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