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实行非法行为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侵犯财产罪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
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出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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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实行非法行为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紧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行为,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范,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实行非法行为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实行营利行为或非法行为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行为”紧要是指实行经商、投入、购买股票或债券等行为。所谓“非法行为”。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实行走私、赌博等行为。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范,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备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备的经营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含三种区别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除企业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含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企业、企业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紧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实行非法行为的”这种状况,虽然本法并未规范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状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状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 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实行非法行为的”这两种状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范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状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区别。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含实物形态的企业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区别。挪用资金罪表现为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实行非法行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实行非法行为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区别。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 384条的规范,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行非法行为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紧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区别。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含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含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行为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范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紧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入、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区别,客体区别,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范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区别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范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区别情形的排列顺厉区别,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区别。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区别。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范,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范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范,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经营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含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含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含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区别。挪用资金罪表现为,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实行营利行为的,或者实行非法行为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实行出产、经营性的投入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区别。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经营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区别,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挪用资金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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