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

什么是控股子企业

控股子企业是指其企业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企业所控制,但未达到100%。

控股子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

加强对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实行危机控制,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抗危机能力。

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企业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企业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监督经营管理权,对投入企业依法享有投入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企业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控股子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危机经营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危机经营管理程序。

控股子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按规范及时向企业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范将重大事项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企业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企业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控股子企业应依照上市企业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及企业的有关规范,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企业控股子企业控股其他企业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企业的监督。

控股子企业的进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企业制定的整体进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的各项制度规范。

控股子企业的设立

控股子企业的设立(包含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企业进展战略与规划、符合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入行为。

设立控股子企业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企业,必须经企业实行投入论证,并提出投入可行性解析报告,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控股子企业的治理结构

在企业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企业依据《企业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企业章程的规范,独立经营和自主经营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企业的监督经营管理。

控股子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规范,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企业章程。依据《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控股子企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本企业通过参与控股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经营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企业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企业的治理监控。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

控股子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企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企业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企业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企业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含企业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状况按权限范围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加控股子企业会议的,其他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汇报职责。

由本企业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企业的董事会。控股子企业的董事长应由企业推荐的董事担任。

企业推荐的董事应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企业章程的规范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赋予的权利,向企业负责,努力经营管理好控股子企业。

(二)出席控股子企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企业的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企业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历程中,应按照企业的意见实行表决或发表意见。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控股子企业的股东会或作为董事参加控股子企业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企业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范的授权范围以内签署控股子企业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他人员签署控股子企业相关决议的,应首先取得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批准。

控股子企业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控股子企业章程规范,企业推荐的监事应占控股子企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控股子企业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企业推荐的人选担任。

控股子企业监事会依照《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企业章程的规范行使职权。

企业推荐的监事应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企业章程的规范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企业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企业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实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企业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

(四)控股子企业章程及企业规范的其他职责。

控股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设置由控股子企业章程规范,并经控股子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企业董事会秘书备案。

原则上企业推荐担任控股子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控股子企业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企业监事。

控股子企业的监督经营管理与奖惩

企业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企业的经营、财务、重大投入、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实行监督、经营管理和指导。

控股子企业应遵守企业统一的财务经营管理政策,与企业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企业财务部对控股子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经营管理实行实施指导、监督;对控股子企业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实行监督经营管理。

企业有权对控股子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企业限期实行整改。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的审计由企业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控股子企业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企业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天内,提给上一季度的出产经营状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给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状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应本企业董事会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提给相应时段的经营状况报告及财务报表。控股子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出产、经营及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企业日常的经营状况外,还应包含市场变化状况,有关协议的履行状况,重点项目的建设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状况。控股子企业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控股子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状况制订本企业的薪酬经营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经企业审核后提交子企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以之为标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各控股子企业应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子企业和个人分别视状况予以奖励。

企业委派至各控股子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若出现不称职的状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控股子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企业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或撤换等建议。

控股子企业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范,控股子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经营管理制度》的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控股子企业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本企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控股子企业的负责人是子企业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企业发生可能对本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企业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企业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给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企业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控股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实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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