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什么是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给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经营管理制度。我国企业法对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的成立规范了严格的条件,如企业法第23条规范了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范了股份有限企业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给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企业法的有关规范,妨碍了国家工商经营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给的有关企业成立或经营状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紧要有以下几类: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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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企业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实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企业法有关条款的规范。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状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企业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企业经济利润状况表及公积金提取状况表等文件实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企业各类经营状况实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紧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区别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企业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企业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企业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企业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企业金融状况审查历程中,发现股份制企业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状况,连续3年的经营状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企业作假等等。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给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紧要是指多次提给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企业、企业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给虚假证明给企业用于实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具备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范,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企业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企业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帅。企业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范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企业,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金状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备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企业金融状况实行审计,其中包含对股份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状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状况表等依法实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企业恶意串通,为企业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备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范,单位也可以成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企业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企业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给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给。过失不能构成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一)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紧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区别。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含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紧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区别,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行为;而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3)行为的表现方式区别,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历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企业申请登记或企业经营的验资、验证历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企业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紧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区别,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企业成立或出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区别。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给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区别。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含单位。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犯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法律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给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范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范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范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范处罚。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范,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给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 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行为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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