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披露

什么是权益披露

投入者在一个上市企业中拥有的权益,包含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入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企业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范,投入者通过证券交易行为,权益达到一定限度时,应当及时对拥有上市企业的权益实行披露。

权益披露内容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确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企业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企业,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企业的股票。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范实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企业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企业,并予公告。

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述规范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企业的股票。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范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范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范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应包含下列内容的:

(1)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企业中拥有的权益;

(3)上市企业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4)在上市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5)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企业股票的简要状况;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述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入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企业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入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企业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企业的独立性;

(4)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企业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企业章程等实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5)前24个月内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企业之间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企业收购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范的情形;

(7)能够按照上市企业收购经营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范提给相关文件。

前述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区别主体之间实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给前述第(7)项规范的文件。

4.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区别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范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因上市企业减少股本导致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法定情形,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企业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企业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状况作出公告;因企业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入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企业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企业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企业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行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企业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企业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实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上市企业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行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实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上市企业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行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