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数据

什么是比较数据

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比较数据的特征

(一)比较数据是本期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除提给本期财务信息之外,还需要提给涉及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的比较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

为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实行趋势解析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范,当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含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这说明,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由若干会计期间的财务信息构成,缺少了比较数据,财务报表就失去了完整性。因此,比较数据是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比较数据包含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

上期对应数紧要是指报表中列示的与本期数对应的上期数,以及在附注中列示的报表项目上期数的明细资料等。相关披露紧要是指附注中的文字描述或说明,如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以及需要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由于财务报表中的本期数据包含报表中列示的本期数及相关披露,为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比较数据也应包含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但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与本期数及相关披露未必一致,两者一致与否紧要取决于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与本期数据的关系、信息披露法规的要求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

(三)比较数据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即为本期数据,它和比较数据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为了确保财务信息具备符合规范的质量特性,财务报表需要同时列示比较数据和本期数据,但比较数据并不构成独立的财务报表。列示比较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务报表的信息量,便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解析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因此,比较数据本身并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和本期数据及相关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对比较数据的审计责任

对比较数据的审计责任,可以从比较数据的审计目标、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应当评价的事项、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比较数据的审计要求以及注意到比较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审计要求等五个方面实行说明。

(一)比较数据的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对比较数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比较数据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范。

(二)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三)应当评价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两个方面的审计程序:

1.评价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做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2.评价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做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2)允许下变更状况:

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合并报表)

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给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财务报表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

(四)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比较数据的审计要求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规范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注意到比较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审计要求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数据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本期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形通常包含:

(1)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该财务报表虽经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因未发现而未在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本期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未作更正。

(2)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该财务报表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比较数据未作更正。

(3)上期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但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由此导致重大错报。

(4)上期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较数据未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适当调整和列报。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