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

什么是清算人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实行企业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企业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的清算事务。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企业清算人的产生紧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范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企业法》规范,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范;我国企业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范,企业因法律规范的特定情形(排除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企业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范的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和股份有限企业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范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范了清算人,但是在企业自愿解散的状况下,一般也允许由企业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企业法》第 265条规范,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企业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范,股份有限企业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范,对于企业因强制解散而实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实行清算。这种状况一般仅出现在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企业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范,企业在法律规范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

清算人的范围

我国企业法规范,有限责任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企业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实行清算。根据前述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织的概念区别来看,我国企业法规范的清算组实际上是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和。

在西方国家的企业立法上,一般都规范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是如果企业章程规范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德国《有限责任企业法》第66条规范相当于股份企业中董事地位的业务执行人来担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许由企业合同或股东会议委托他人实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条、美国特拉华州的企业立法也作了与之相类似的规范。

西方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将清算人规范为企业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里,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已参与、干涉得越来越少,企业的经营紧要由董事会负责,因此,由一个了解企业运作、熟悉企业业务的机构负责企业清算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由企业董事担任清算人也是强化董事责任的需要。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董事会权力逐步增大,对企业实际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断深入,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乃至社会公众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近年来企业立法的一种趋势(如我国现行企业法对原法修改的重点之一即加强了企业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让董事对其实际经营管理的企业负清算责任,正是增强董事对企业的责任心和忠诚义务的极好措施。

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法规范和企业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紧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清理、保管企业资产。清算经营管理企业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清算人清理的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无论企业的净资产还是企业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企业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经营管理。

清算人清理企业资产,应当查实企业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实行评估,准确确认企业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企业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依企业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企业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企业在实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企业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范,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企业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企业对外实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企业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企业对外实行行为。受清算中企业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企业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紧要包含:

第一,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人应当及时告知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代表企业向企业债务人行使债权,向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订立、履行合同是企业对外开展业务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在清算历程中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不能因企业的解散而擅自单方解除未履行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对企业解散前已订立生效而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对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第三,实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务行为。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继续实行营业事务,但是,属于实行清算所必须事务应当除外。例如,需要对企业财产实行变现处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清缴所欠税款。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对企业解散前所欠的国家税款,清算人应当依法全部补缴,其中包含企业因所欠税款而应缴纳的各项罚款。

第五,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行为与仲裁行为。在清算历程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清算人依法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行为。

(3)向股东分配企业资产。清算人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后,应将剩余的企业资产依法向股东实行分配。

清算人分配企业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范或企业权力机关有关决议所确定的原则,制作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按此方案向股东实行分配。

有限责任企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企业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未支付有关清算费用的,未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未缴清所欠税款的,未清偿企业债务的,清算人不得将企业资产向股东分配。

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在性质上一般是自然人,企业清算人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

清算人紧要有四种产生方式:一是由法律规范。在一般状况下,普通清算的清算人首先由企业董事担任,因为董事熟悉企业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董事担任清算人有利于清算的顺利实行。二是由企业章程指定。三是由股东选任。如我国《企业法》规范,股份有限企业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四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选派。在特殊状况下,如清算人不能尽职或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选派或行政机关指派清算人。我国《企业法》第19l条规范,企业自愿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实行清算。《企业法》第192条规范,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上市企业章程指引》规范,企业因破产而解散的,由法院依法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

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将其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条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资格消灭。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剥夺民事权利。二是清算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清算人没有忠于职守,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东会决议解任。企业成立清算组织后,股东会仍然发挥作用,股东会可以决议将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过,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股东会无权将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东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人。我国《企业法》没有规范清算人的解任;不过,对于股东会选任的清算人,因其与企业之间系委任关系,股东会当然可以通过决议将其解任。

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企业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范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根据我国《企业法》第198条的规范,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这就规范了清算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清算人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日本商法规范,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经营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清算人如果怠于执行任务而使企业遭受损害时,清算人对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企业法》第198条还规范,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清算时由于企业已停止营业,所以清算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责任界定

当企业出现清算情形时,如何确定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企业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区分清算主体和清算人至关重要。

(一)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企业的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组织清算、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我国企业法中未明确规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各地方式院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下原则:当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组织清算,造成企业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组)的民事责任

我国企业法第一百九十条规范,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包含清算组在清算历程中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等义务的,或未依法清偿债务等,清算组成员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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