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企业股东且不在企业中内部任职,并与企业或企业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企业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企业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企业及其紧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实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入企业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范,投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经营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企业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企业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企业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企业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进展成为英美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企业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企业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O)的1999年世界紧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进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分类
在美国企业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状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企业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企业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企业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企业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企业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区别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企业经营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企业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企业的领导或经营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企业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紧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企业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企业身上,他们对上市企业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经营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1、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进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危机,控制代理成本,成为企业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2、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企业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给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企业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企业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企业法》创制时,紧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企业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企业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必须按照《意见》规范,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范》,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正在修改的《企业法》,草案中也明确规范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独立董事的职责概述
独立董事对上市企业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企业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企业紧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企业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具备担任上市企业董事的资格;
(2)具备《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企业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范,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备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实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企业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紧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紧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企业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企业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备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企业或者其附属企业提给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企业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企业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企业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企业章程规范的其他事项。
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承诺
(1)上市企业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企业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给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企业向独立董事提给的资料,上市企业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上市企业应提给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给协助,如介绍状况、提给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企业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企业承担。
(5)上市企业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企业年报中实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企业及其紧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上市企业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