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

什么是留置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为留置物。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称为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范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用以清偿债务。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负民事责任。当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另行提给担保、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等原因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向债权人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给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留置相关法规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范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 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 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给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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