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

什么是监事

监事是股份企业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亦称“监察人”。

通常监事会中至少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范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如果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岗位性质:负责全企业的监督、检查、考核。

经营管理权限: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企业的监督、检查、考核经营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经营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辞职;其他,如死亡,企业解散等。

监事的紧要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企业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执行企业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企业的业务状况。

6、负责对各级人员实行监督、检查、考核。

7、负责对各部门经营管理的工作实行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经营管理实行检查、监督。

9、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企业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的任职资格

对于监事的积极资格,各国企业立法多针对监事任职的特点,作了一些区别于董事任职的规范。我国《企业法》规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一般应当具备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上市企业的监事一般不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过,我国《企业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范,特别是没有明确职工监事是否只能从职工中产生;对于监事属于专职还是兼职,监事是否有报酬也没有明确规范。从我国目前状况看,监事事实上多属于兼职监事,因此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普遍规范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之间的兼职限制,董事、经理和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我国《企业法》也作了类似的规范。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即哪些人员不能出任监事,多数国家立法规范准用有关董事消极资格的规范。我国《企业法》第57条和58条对不得担任企业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员一并作了明确规范,具体内容见前面关于董事的消极资格的解析。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也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监事的任免

1.监事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范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企业的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如德国《股份企业法》第104条规范,如果监事会不拥有做出决议所必须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1名监事会成员或者1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以补足这一数目;日本《商法》也有类似的规范。

2.监事的任期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多为3年,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规范监事不得连任,其紧要目的在于避免监事任职时间过长,与企业董事之间相互熟识后或者碍于情面,或者相互勾结,影响监督效用的发挥。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企业监事会主席一般由企业党委书记兼任。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位置区别,我国《企业法》未规范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由企业章程做出规范。

我国《企业法》规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式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企业章程指引》规范,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范,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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