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概况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人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含上述几种紧要形式,还应当包含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入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范。

随着经济的进展和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与财政支出这种直接支出形式相比,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体系实行的一种间接的财政支出,与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直接支出在本质没有什么区别,两种支出方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减少了政府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种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税收理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概念--“税式支出”,把以各种形式“放弃”或减少的税收收入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在税收实践上,美国首先把“税式支出”的概念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体系。1974年,美国国会预算法把税式支出正式定义为:“由于联邦税法条款中所给出的专项剔除、免税或自毛所得中做出的扣除,或给予的专项抵免、优惠税率或延迟纳税而造成的政府收入损失。”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式支出作为美国国会预算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至今,美国国会预算中都列有一章专项解析当年的税式支出,正式建立了通过预算经营管理各类税收优惠的税式支出制度。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荷兰、法国、英国、加拿大、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编制税式支出表,对税收体系中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按照区别税种、区别对象、区别的税收优惠方式及区别的税收受益者实行分类编制,以加强对实施税收优惠的规模、范围及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的监控和经营管理。

综上所述,税式支出是指国家预算中以间接支出方式表示的,由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从支出方式看,财政支出属于直接支出,需要经过法定的支出程序。税收优惠则属于间接支出,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而是通过税收制度中规范的各项税收优惠条款实行的,表现为“放弃”的税收收入。

与财政支出相比,税收优惠更加快捷和方便纳税人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使国家经济与社会进展中针对某些产业、地区、行业和社会群体及个人给予的政策性鼓励和照顾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落实到位。也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没有实际的支出程序,尽管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做了大量详细、严格的规范,但这种支出分散性的特点,无疑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和宽严失度等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预算经营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损失的税收收入总量,优化税收优惠的结构与方式;有利于正确评价实施税收优惠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及时修正税收优惠各项条款,便于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虽然中国还没有建立税式支出制度,但税式支出的理论与实践,已引起中国税收理论界和业务部门的重视。

税收优惠形式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范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范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范实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范,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入企业,外商投入企业投入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范,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范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范,农业出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区别,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区别,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范,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状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范,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入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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