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紧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出产经营的权利。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含各种区别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等,而且各种区别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区别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如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例,就具体包含出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入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尽管区别性质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范,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赋予相对人在从事出产经营行为中,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其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对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自主权包含
(1)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机构设置、人事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
(3)出产经营决策权和投入决策权;
(4)产品、劳务定价权;
(5)产品销售权;
(6)物资采购权;
(7)进出口权;
(8)留用资金支配权;
(9)联营、兼并权;
(10)拒绝摊派权等。
经营自主权的特征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含法律的规范,也包含行政法规的规范,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范。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范,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入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范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范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范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范。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出产进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经营管理规范,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实行经济经营行为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实行经济行为在很多状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可以同外国企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11)融资权。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开立帐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2)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范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给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违规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给。
经营自主权的相关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等法律规范紧要是关于区别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组织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变化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规范。由于私营企业依法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因此,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也属于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的其他权利”。这里突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权、土地使用权。第25条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给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给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这是关于拒绝摊派权的规范。
《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范:“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法》第5条规范:“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出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出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对经营自主权的概括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