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

股份企业

股份企业也称“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企业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股份企业特征

股份企业属于一种合资企业,它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股份企业的资本不是由一人独自出资形式的,而是划分为若干个股份,由许多人共同出资认股组成的;

第二,股份企业的所有权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出资认购企业股份的人。

股份企业优势

股份企业的这两个特征,使它具备了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1.股份企业可以迅速地实现资本集中。股份企业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由出资人认股,出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能力认购一股或若干股。这样,较大的投入额化整为零,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投入,大大加快了投入速度。

2.股份企业能够满足现代化社会大出产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要求。社会化大出产对企业组织形式有较高的要求,而股份企业则能够满足这些要求,这是因为,股份企业通过招股集资的方式能够集中巨额资本,满足大出产对资本的需求;同时股份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所有的股东,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经营管理机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股份企业成为现代经济中最紧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企业分类

由于各股份企业有其区别的特征,因而可以划分为区别的类型。

  • 无限企业
  • 有限企业
  • 两合企业
  • 股份有限企业
  • 股份两合企业

股份企业的重整

当企业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企业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企业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实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企业的重整。

企业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备申请人资格的为本企业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企业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企业债权人。

在企业已决定或公布破产、企业已解散、企业已无经营价值、企业未公开财务等状况下,不得实行重整。

股份企业的合并

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历程中,其中一个企业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企业。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历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企业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股份企业实行合并,对参与合并的各企业及他们的股东和债权人直接产生影响。

股份企业的解散

股份企业的解散是企业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企业业务经营行为终止的法律事实。企业解散以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企业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企业结束一切业务经营行为后,对企业财产实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企业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实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企业才正式消失。

企业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 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企业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 破产,企业宣布破产时,企业马上应解散。
  • 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 法院裁定解散。

企业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紧要是基于企业自己的要求而自愿实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企业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实行的解散。

股份企业的清算

股份企业的清算,是指股份企业在解散历程中,为了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企业债务,而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实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范,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实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企业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的企业,故不必清算。企业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范去处理。企业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企业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企业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实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企业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企业解散历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企业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状况:一是企业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企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实行清算终结的登记。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企业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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