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企业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实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股权登记的程序
按照我国《企业法》的规范,有限责任企业的企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状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企业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实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企业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法》的规范,股权登记,通过企业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备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股权登记的性质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企业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企业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各类交易行为。登记赋予了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企业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股权转让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这是因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①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企业的工商设立登记,我国企业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企业未就变更事项实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入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入人的状况实行了记载,那么投入人就可以向企业主张其股权。也就是说,企业股东名册对股东状况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而工商机关所作的登记只是宣示性登记,具备公示的效力。如果仅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上记载了股东状况,企业未到工商机关实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企业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状况的公示,与企业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状况并据此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实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机关实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来要求其承担责任。我国《企业法》第33条规范:企业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