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企业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企业法》规范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企业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企业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企业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企业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范,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的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企业法》上有无规范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企业法》上规范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企业法》没规范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区别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含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备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股权转让的条件

由于有限责任企业在本质上是资合企业,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企业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企业股东退出企业的唯一选择。同时,有限责任企业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备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企业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企业法对有限责任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紧要包含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企业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范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企业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企业具备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企业法对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向企业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范。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范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企业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企业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含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企业法都作了明确规范。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紧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紧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企业来说,新《企业法》第33条规范,有限责任企业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股东的出资额;
  •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企业登记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范,企业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企业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企业,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企业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企业股东名册变更并实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备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企业股权转让的状况有所区别。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企业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企业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备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企业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实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范,发起人持有的本企业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企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向企业申报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企业股份自企业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份。企业章程可以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企业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范。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如果企业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范。

程序上,新《企业法》第72条规范,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区别意转让的,区别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范的,从其规范。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实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企业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状况下,轻易持有上市企业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区别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实行解析。

首先解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范,“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区别。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42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范,“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3)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范的通知》第三条,“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此外,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入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最后解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区别。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入收益和投入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企业还是非上市企业而区别。如果是上市企业,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企业,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比较

企业的改组改制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选择:企业股东要么转让股权要么转让资产。股东转让股权与转让资产适用的税法依据区别,会产生区别的税收负担。

正确区分两个概念

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股东,客体是企业股份或权益;企业是资产的所有者,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企业的资产。

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转让方)、被转让企业(客体)和受让企业(购买方);而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被转让企业(转让的客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转让前后被转让方式人地位始终保留并且属于被转让方的资产不变;否则是转让资产的行为。

区别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范区别

转让股权涉及的税收规范紧要有:

1.营业税:免缴。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范: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免缴。此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3.企业所得税: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依据《关于企业股权投入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入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缴土地增值税,因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行为。不缴契税,依据《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3〕184号)。

在有关资产转让的税收规范中,要特别注意整体转让资产与非整体转让资产税收规范区别。

1.营业税:①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不缴纳营业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范,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区别。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②非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的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

2.增值税:①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不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范: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②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条件时应税货物的转让,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整体资产转让还是非整体资产转让两种状况。

在整体资产转让时,①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否则转让企业须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以经营行为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入,应在投入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入两项经济业务实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范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转让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受让方要涉及契税问题。

现举例说明。A企业由潘湖企业与蜀渝企业两家企业投入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权。A企业的资产构成:货币资金2000万元;厂房一栋,原价为3000万元,已折旧1000万元,净值2000万元,评估价格为 2500万元(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存货一批原价为1000万元,公允价为3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的构成:股本为 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契税税率为3%,A企业、潘湖企业与蜀渝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为讨论方便,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一个企业的改制案例

2006年3月,A企业拟实行改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A企业实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和劳动力)给B企业。两家协商后,B企业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 7000万元,同时付现金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A企业转让后成为一个投入企业。

二是A企业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后由潘湖企业与蜀渝企业转让各自的股份与B企业,B企业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7000万元。

试比较区别方案的税负。

方案一:A企业实行整体资产转让,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企业,客体是A企业的资产,故为转让资产的行为。

1.A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3000×5%=150(万元)。A企业应该属于销售行为,收入为股票和现金。

2.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 3000×17%=510(万元)。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入行为,交换股票也即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不属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3.A企业转让房屋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30%=105(万元)。转让厂房时,增值率为(3000-2500-150)÷2500=14%,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30%。

4.A企业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0。因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所以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缴纳契税为3000×3%=90(万元);

B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为510万元。

A与B企业的税负和(从A与B企业双方考虑,增值税无影响)为150+105+90=34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A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因投入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已超出50%,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范:“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入;但是,除法律另有规范外,不得成为对所投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符合企业法的相关规范。

方案二:潘湖企业与蜀渝企业转让股权,不涉及流转税问题。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企业的两大股东,客体是A企业,故为转让股权的行为。

潘湖企业与蜀渝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为:(8000-3000-1000)×33%=1320(万元)。

B企业无税负。

A与B企业的税负和为1320万元.。

结论:整体资产转让比转让股权税负减少1320-345=975(万元)。

故在企业改组改制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决策中,应根据区别改组方案实行各种税收负担的测算,比较区别方案的总税负实行方案优劣的判断取舍,达到转让双方共赢的目的。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