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人
贷款人是指在贷款行为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给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出产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范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范,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给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范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出产、经营状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贷款人信息权
贷款人信息权是指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给与借款有关的信息。它的主体是贷款人,通常为银行,对象是借款人(有时还包含担保人),标的是借款人提给与借款有关信息的行为,其内容是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给与借款有关信息的权利。它是一种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属于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权利。贷款人有权知悉借款人信息的内容紧要包含两类:一类是贷款合同签订前有关借款人以往的资信状况、负债状况、经营能力及进展前景等信息;另一类是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的使用状况、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偿还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虽未明确使用贷款人信息权的概念,但是相关内容均对此有所体现。
贷款人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范:“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给与借款有关的业务行为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第202条规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 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给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范:“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状况实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范:“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实行严格审查。”
3、《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范:“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行为、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提给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贷款通则》第19条规范:“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给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范不能提给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给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状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出产经营、财务行为的监督;……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状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22条规范:“贷款人的权利:……一、要求借款人提给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三、了解借款人的出产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